醉駕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在醉駕案中,相應的行政處罰如下:
首先,公安交管部門將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使其恢復清醒,并吊銷駕駛證;
其次,對于醉駕運營車輛的行為,公安交管部門也將同樣采取強制措施讓駕駛員恢復清醒,然后吊銷其駕駛證,且該駕駛員必須在十年內無法再次獲得機動車駕駛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和醉駕的標準及處罰
法律分析:酒駕酒精測試: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mg/ml,但不足80mg/ml的。醉駕酒精測試:達到或超過80mg/ml的。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酒駕醉駕什么標準處罰
關于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的法律規定及懲治措施如下:
飲酒駕車定義為駕駛員血液中酒精濃度介于20mg/100ml至80mg/100ml之間;
其懲罰方式主要表現為暫時吊銷駕駛證6個月和罰款。
而醉酒駕車則指駕駛員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或達到了80mg/100ml這一限值。
醉駕被視為一種危險行動,構成犯罪會被永久吊銷駕駛證,并面臨刑事責任,同時5年內無法再次獲得駕駛證。
若醉駕引發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者,不僅會被終身禁駕,還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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