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損害賠償的具體標準是什么?
1.醫藥費
根據中國律師司法網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不同意處理必要性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按照實際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復訓練的后續治療費用后另行起訴。但根據診斷書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2.誤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者因殘疾繼續遲到,遲到的時間可以計算到預定殘疾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類似行業的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士收入狀況、護士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士有收入的,參照規定計算誤工費;護士無收入或聘用護士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護理水平護士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者恢復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無法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護理期限不得超過20年。
殘疾受害者的護理水平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殘疾人輔助器具配置情況確定。
4.運輸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的實際支出計算。交通費用應基于官方賬單;相關憑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次數一致。(看病、轉診、購買費用、購買輔助器具、參加葬禮)
5.住處
異地就醫、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殘疾、死亡親屬參與處理交通事故、喪葬事宜等費用。
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40元/天)
6.食品補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被害人確需到其他地方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隨行工作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應予賠償。
住院補助=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40元/天):2011年廣西標準為每人每天40元。
7.營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意見,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確定。
8.鑒定費
(1)交通事故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造成的人體傷殘。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異常,以及不同程度的生命、工作和社會活動的喪失。
傷殘鑒定是根據當事人康復后的身體狀況,在治療終止后進行的。
(2)傷殘等級鑒定主要以交警指定的鑒定醫院的檢驗報告為依據。你沒有說康復后的情況,給你建議不好。
傷殘評定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定或者聘用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在客觀檢查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確定的過程。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受傷方必須在治療結束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即事故直接造成的傷害或者因傷害造成的并發癥。如果受害方不申請,則視為一般傷害。傷者必須在治療結束后15天內申請傷殘鑒定。受傷人員15日內未申請傷殘評定的,視為自動放棄領取殘疾人生活補貼和殘疾人用具費用的權利。申請截止時間后提交的申請無效,即醫療終結后15日內提交的申請無效,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傷殘評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自行選擇。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殘疾狀況,將受傷人員的殘疾程度分為10個等級。受傷人員符合兩個以上傷殘等級的,以重度傷殘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每個地方的傷殘等級另行規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后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一方”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一方,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評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評決定,并將復評結論書面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復評結論為最終決定。
9.殘疾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自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一歲,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果受害人的實際收入沒有因殘疾而減少,或者殘疾程度相對較低,但職業擾民已經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殘疾賠償金。
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有兩種,即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計算。兩種標準的賠償金額差別很大,一般可能達到1.5倍。目前法院的做法一般是根據被害人的經常居住地確定適用標準。城鎮戶口是按照城鎮標準,而農村戶口要考慮自己是否連續在城鎮工作、生活、居住一年以上。如果能證明,可以按照城市標準計算。如果提倡在城市標準中計算傷殘賠償金,首先要收集證據證明受害人在城鎮工作生活的事實。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也是如此。
10.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輔助器具費用按照常用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傷情有特殊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合理的響應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1.喪葬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按六個月的總額計算。
12.受撫養人生活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計算,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如果受撫養人是未成年人,應計至18歲;如果受撫養人沒有工作能力,也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則應計為二十年。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一歲,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無行為能力,沒有其他收入來源,依法應當由受害人贍養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有多名被撫養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費支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被害人有扶養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扶養人的生活費應當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因此,這部分被撫養人生活費不單獨計算。
13.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或者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按20年計算。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一歲,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4.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或者繼承。賠償義務人書面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除外。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5.律師費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通知(滬法民〔2005〕21號)〔1〕,如何正確把握賠償范圍是侵權賠償的司法難點之一。我們認為,可以要求賠償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現有利益損失)。根據現行法律規范、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精神和司法實踐經驗,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應適用全額賠償原則,即賠償范圍應以損失范圍的合理規定為基礎,考慮當事人提出的損失是否已經實際發生且必須合理。
交通事故不僅僅是簡單的醫療費用賠償,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受傷情況進行賠償。傷害不嚴重的,可以與受害人協商賠償標準。只要雙方就如何賠償達成一致,法律部門就會介入。但是,情節嚴重的,賠償項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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