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和海運單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海運提單的作用
海運提單的作用主要有:
1.貨物收據。
提單是承運人前發給托運人的收據,確認承運人已收到提單所列貨物并已裝船,或者承運人已接管了貨物,已代裝船。
2.運輸契約證明。
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運輸契約證明。
承運人之所以為托運人承運有關貨物,是因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以提單作為運輸契約的憑證。
3.貨權憑證。
二、海運提單的種類
海運提單根據不同的區分標準有不同的種類:
1.按是否有批注區分:清潔提單與不清潔提單。
2.按是否已裝船時簽發提單分:已裝船提單和收訖備運提單。
3.按運輸方式分:直達提單和聯運提單。
前者是指裝貨船只自裝貨港直接到達最終目的港,中途不轉船的提單。 后者是指貨物從裝運港裝船后,中途轉換另一條船,或中途改換其他的運輸方式才到達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提單。
4.按提單的抬頭分: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提示提單。
5.按航運的經營方式不同分:租船契約提單和班輪提單。
6.按運費支付方法不同分:運費預付提單和運費倒付提單。
7.按提單的格式和條款是否全面分:全式提單和簡式提單。
三、海運提單和航空提單區別是什么
海運提單和航空提單區別是:
1.如果銀行從嚴格將空運提單可以視為軟條款,空運提單風險比海運提單大。
2.空運提單利息比海運提單大。
3.空運提單不能流通。
4.海運提單需要到船公司換提單后才能報關;而空運可以直接報關。
5.空運提單進行航空貨物運輸必不可少的單據,空運提單的收貨人也有可能是銀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七十一條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哪位大師告訴我海運單和提單的區別
海運提單,簡稱提單,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憑證。提單不僅代表了合同,還賦予了持有者物權,這意味著提單可以進行轉讓。與此相對,海運單,又稱不可轉讓海運單,是一種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將貨物交付給單證所載明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單證。
提單的這種物權性質決定了收貨人在提貨時需要持有正本提單,而海運單則不具備這樣的物權功能,因此收貨人無需憑海運單提貨,而是根據到貨通知進行提貨。
提單在簽發時,CONSIGNEE一欄可以填寫TO ORDER,即指示提單,也可以填寫銀行或實際收貨人或TO ORDER OF SB.這使得提單可以靈活地轉讓給不同的收貨人。而海運單的CONSIGNEE只能填寫實際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無法進行轉讓。
簡而言之,提單作為一種物權憑證,賦予了持有者將貨物轉讓給其他人的權利,并且在提貨時需要提供正本提單。而海運單則不具備這樣的物權功能,收貨人不需要憑海運單提貨,而是根據到貨通知進行提貨,并且CONSIGNEE一欄只能填寫實際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無法進行轉讓。
提單和海運單的區別在于它們在物權性質、提貨方式以及CONSIGNEE填寫方式上的不同。提單是物權憑證,可以轉讓,而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可轉讓。提單簽發時,收貨人需要憑正本提單提貨,而簽發海運單的情況下,收貨人不憑海運單提貨,而是憑到貨通知提貨。提單CONSIGNEE一欄可以打TO ORDER,或銀行或實際收貨人或TO ORDER OF SB.而海運單CONSIGNEE只能打實際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海運單和提單的異同
海運單,即海上運送單或海上貨運單,是承運人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確認貨物已收妥待裝的證明文件。這種單據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其不可轉讓性,僅作為貨物收據的憑證。
提單則是承運人在收到貨物后出具的貨物收據,同時作為運輸契約的證明。它具備雙重性質,既是貨物的收據,也是運輸合同的體現。
盡管海運單和提單在功能和性質上有所不同,但它們也存在一些共同點。首先,兩者都明確指定了收貨人,并且不允許通過背書進行轉讓。其次,無論是海運單還是提單,都可以被制成已裝船或收妥備運的形式,以反映貨物的實際裝載狀態。
然而,海運單和提單在關鍵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首先,它們的性質不同。提單不僅是貨物的收據,更是運輸合同的體現,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而海運單雖然具備貨物收據的性質,但它并不構成運輸合同,也不具備物權憑證的效力。其次,在流通轉讓方面,提單通常采取指示抬頭形式,并通過背書實現流通轉讓。相比之下,海運單是一種非流通性單據,其表面明確標注了收貨人,因此無法轉讓流通。
此外,在形式方面,提單有全式和簡式之分,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而海運單則采用了簡式單證的形式,背面不列出詳細的貨運條款。
綜上所述,海運單和提單在定義、性質、流通轉讓以及形式等方面各有特點,了解這些差異對于正確理解和使用這兩種單據至關重要。
海運單和提單的異同
海運單:海上運送單或海上貨運單,它是承運人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貨物已收妥待裝的單據,是一種不可轉讓的單據。
提單:承運人收到貨物后出具的貨物收據,是承運人所簽署的運輸契約的證明。
兩者的相同點:
1、海運單和提單都具名收貨人,不作背書轉讓;
2、海運單和提單都可作成已裝船形式,也可是收妥備運形式。
兩者的不同點:
1、性質不同:提單是貨物收據、運輸合同,海運單具有貨物收據和運輸同這兩種性質,不是物權憑證;
2、流通轉讓不同:提單是指示抬頭形式,通地背書流通轉讓,海運單是一種非流能性單據,海運單上標明了收貨人,不能轉讓流通;
3、形式不同:提單有全式和簡式提單之分,海運單是簡式單證,背面不列詳細貨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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