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條件有哪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構成要件有這些:
1、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3、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有哪些條件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由此可以看出,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依法作鑒定,法律并沒有禁止,程序不違法。那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做的鑒定結論,什么情況
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有哪些條件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由此可以看出,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依法作鑒定,法律并沒有禁止,程序不違法。那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做的鑒定結論,什么情況下應當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呢。必須是申請方有足夠的證據足以反駁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包括程序違法、鑒定人員及機構無資質等問題,否則法院不應準許。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鑒定的,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委托,自己委托的,鑒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就算接受,做出來的鑒定也會因程序不合規而成為其他訴訟參與人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五十三條規定 “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有資格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交通事故重新申請責任認定注意什么
一、重新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需要注意什么?
(一)申請期限
申請期限是指申請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重新認定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重新認定責任的期限為15日。申請時限從當事人收到責任確認函后的第二天開始,即責任公告后的第二天。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之日。
(2)申請人的條件
申請人是事故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所謂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直接取得代理權的代理人,一般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3)驗收期限
收到重新確認函后,在對原責任確認書進行充分審理后,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在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的決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達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后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重新認定情況。道路事故責任的重新確定是最終的。
二是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重新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 事故責任劃分 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
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當事人到現場聽取意見。
審查期間,當事人因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審查。
對于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是有權表示不服的,但是在不服之后一定要采取措施來救濟,根據規定此時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申請進行重新認定,按照要求申請重新認定的時間一般是15日。另外,也要注意到底哪些人是可以申請進行重新認定的,包括了事故的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委托代理人。 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有哪些條件 交通事故重新申請責任認定注意什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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