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是什么意思
遺囑執行人是什么意思
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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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有哪些職責
我國繼承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根據遺囑執行人本身的性質,結合司法實踐,遺囑執行人有下列職責:
1、對自己產生存在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這是遺囑執行人的首要任務和職責。執行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2、通知繼承關系當事人;辦理死亡證明、戶口注銷等手續,這是遺囑生效的必備條件。
3、確認、清理、保管遺囑人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意思劃定遺產范圍、償還債務、追償債權等各種財產權益。為此支出的合理費用從遺產中支出。
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相關當事人,宣布遺囑,就遺產情況作書面報告說明。
5、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在分割財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6、有針對各種妨害繼承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時也有義務接受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自己執行行為審查的義務。遺囑執行人對其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遺囑執行人什么意思
遺囑執行人,顧名思義,就是負責執行立遺囑人遺囑的人。當一個人立下遺囑,指定財產分配方式時,就需要明確遺囑執行人,由他負責按照遺囑內容,確保財產能夠被正確分配。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有權利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指定遺囑執行人。這意味著,遺囑執行人可以在遺囑中被指定,負責將財產分配給被指定的繼承人。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可以自由選擇將個人財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中的某一人或數人,或捐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之外的組織或個人。遺囑執行人的選擇直接關系到財產的最終歸屬,因此,立遺囑人在選擇時需慎重考慮。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主要包括:確保遺囑的有效性;根據遺囑內容,分配財產;處理財產分配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議。遺囑執行人的行為需遵循遺囑精神,尊重遺囑人意愿。當遺囑執行人未能履行職責或存在不當行為時,可能會引起法律爭議,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遺囑執行人不僅是立遺囑人財產分配的執行者,也是遺囑精神的傳遞者。因此,立遺囑人在選擇遺囑執行人時,除了考慮其能力、公正性外,還需考慮其與遺囑人的情感聯系,以及其在執行遺囑過程中的態度和行為是否能夠體現遺囑人的意愿。
什么是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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