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刑法第237條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首先,這里的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成年人,既包括女孩,也包括男孩。 3、其次,猥褻是指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行為。 4、猥褻兒童犯罪是一種惡性犯罪,被侵害的兒童或者未成年人,往往遭受到重大的精神傷害,但根據現有的法律,被害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訴請往往無法得到支持。此時為了能夠減輕刑罰,猥褻兒童的犯罪分子可以積極賠償受害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請求獲得被害人的諒解。 5、未遂的,可減輕或從輕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