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有下列類型:擾亂公共秩序的;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妨害社會管理的。對于上述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制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4、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中擾亂公共秩序罪里的一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發布關于險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實信息的準確性,如被認定為虛假消息將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民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第二十五條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違反規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票券及其他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
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后,仍以原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和其他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