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簽的股份代持協議有效嗎
私下簽的股份代持協議有效。只要各方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私下簽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便具有法律效力。私下簽署的協議無效情形有: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私下簽訂的股份代持協議只要是屬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合同就是有效的。隱名股東若是想顯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私下簽署的協議就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隱名股東退股協議書什么情況下無效?
隱名股東退股協議書的無效情況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內部關系糾紛和外部關系糾紛。內部關系糾紛主要涉及隱名股東、顯名股東、其他股東以及公司之間的權益問題。其中,隱名股東可能因為規避法律對公司投資主體的限制,與顯名股東簽訂投資協議或冒用其名義成為實際投資人,由此引發關于股東資格確認、投資款返還、股東權益落實等糾紛。此外,隱名股東可能已經出資或通過合法途徑獲得股權,但由于登記遺漏或疏忽導致公司文件中未記載其身份,引發糾紛。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間終止投資關系也可能引發糾紛。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顯名股東并非真實投資者,而是被隱名股東冒用,可能會引發關于姓名權或名稱權的侵權糾紛。
外部關系糾紛則涉及到公司、隱名股東、顯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權益沖突。隱名股東可能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導致債權人追索隱名股東的出資或公司資本維持義務。此外,隱名股東或顯名股東將股權轉移給第三人可能引起股權轉讓糾紛。第三人與顯名股東之間的財產保全或執行糾紛,以及第三人向隱名股東主張債權,執行隱名股東財產等,也可能引發糾紛。這些糾紛類型反映了公司糾紛中常見的情形,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新類型的糾紛將層出不窮。
隱名股東權益保護問題并非單一案件所能解決。涉及多方主體的復雜關系,使得在處理這類糾紛時,需兼顧各方利益,確保法律精神的遵循和社會交易秩序的維護,同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類糾紛往往涉及股東資格確認、利益衡平和司法處理原則等問題,處理過程中既要依法合規,又要兼顧實際情況,平衡各方權益,以期實現公正和穩定。在實踐中,法律學者需在立法與司法之間尋求平衡,以應對不斷變化的現實挑戰,確保法律制度能夠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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