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與保證訴訟時效的關系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關系主要是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行使權利,這樣的話保證人有可能是不用承擔法律后果的。
【法律分析】
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保證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在一般保證情況下)或者保證人(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張權利的期間。進一步說,保證期間是債權人主張請求權的權利存續期間,債權人在該期間內沒有主張權利,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期間屆滿發生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要求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主觀: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保證期間是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的,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該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若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則視為沒有約定。若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若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如何區分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是債權保護中的兩個關鍵概念。保證期間是債權人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固定時間限制,而訴訟時效則是在權利被侵害時,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可變時間限制。保證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一般為六個月或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年。而訴訟時效則是一個可變期間,通常為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行使權利可使保證期間的作用終止,但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行使權利旨在維持原有法律關系。兩者雖然都會導致債權人權利的喪失,但作用機制及影響后果存在本質區別。
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六個月。若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則視為無約定,保證期間仍為六個月。若合同中出現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或類似約定,則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二年。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不明,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對于最高額保證合同,若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若未約定債務清償期限,則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為六個月,這個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或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始于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一般為三年。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于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從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于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總之,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雖然都會導致債權人權利的喪失,但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可終止保證期間作用,而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旨在維持法律關系。兩者在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上有著不同的機制與影響,因此,在處理債權保護問題時,需準確區分與運用這兩個概念。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么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是:1、規范的目的不同。2、規范的性質不同。3、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起算點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而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開始起算。4、法律效力不同。《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五條規定,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們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時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何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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