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后債務誰承擔
1. 公司破產清算后,債務主要由公司的財產來承擔。首先是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用、傷殘撫恤金,以及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2. 其次,破產人和一般保險人應當納稅。破產財產不足以按同一順序清償的,按比例分配。
3. 總之,企業破產后,破產人財產上的所有債務都應當清償。如果所有債務都不能清償,就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按照付款順序還清。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中納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公司破產有什么后果
破產宣告是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布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活動。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法中破產清算債務流程
在公司破產清算過程中,需遵循以下步驟:
1.審計及評估。
若破產企業無自行審計與評估能力,則應委任相關機構進行此項工作;
2.接納債權人申報。
自公告發布日起或收到債權申報通知后,債權人皆可申報債權給破產管理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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