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法律分析: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在商標保護方面存在交叉關系,是知識產權法的重要補充。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調整對象為社會公共經濟。知識產權法由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組成,調整對象為人們創造、利用、交易、保護智力成果的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知識產權侵權的訴訟管轄怎么確定
一、 專利 糾紛第 一審 案件 1、一般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 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實踐中,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義烏、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2、以國家 知識產權 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 北京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 商標 民事糾紛 第一審案件 1、一般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 著作權 民事糾紛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四、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準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知識產權中的侵權,涉及到多個方面,例如 專利侵權 、著作權侵權、 商標侵權 、商業秘密侵權等等,而在不同的侵權糾紛下,確定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其中要是屬于一般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一審案件,那往往就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由哪級法院管轄
1. (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注: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義烏、昆山、海淀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 (1)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4. 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準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
5.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準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
法律主觀:
知識產權案件一般由哪個法院管轄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注: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義烏、昆山、海淀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 北京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商標 民事糾紛 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反不正當競爭 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準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準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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