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能回購股份嗎
《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是不可以回購本公司的股權的,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回購問題在75條當中有規定,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股東才能夠請求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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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能回購股份嗎
律師解答:
有限公司能回購股份。但回購股份需要,由對公司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依法提出回購的請求,并且股東是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不分配利潤、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法定的事項投反對票。
律師補充:
公司股東是否可以退股?
1、股東可以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
2、公司注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凈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就能實現股東的退股。
3、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而股東在要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時候,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是不一樣的。所以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來看是否滿足規定的情形,這樣才能知道公司是否應該回購股東的股權。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公司法公司回購股權的情形是什么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的情形包括:
1. 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在這五年內公司盈利并符合分配利潤的條件。
2. 公司發生合并、分立或轉讓主要財產的情況。
3.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股東會決定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繼續存續。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權的情形則包括:
1.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
4. 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 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 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進行股份回購。
這些規定為公司在特定情況下回購股權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助于維護公司穩定、保障股東權益,并促進公司的長期發展。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回購股東股權嗎
有限責任公司能否回購股東股權主要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此條規定了三種特定情況下,對股東會反對決議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第一種情形是,公司連續五年不分配利潤,但在過去五年內連續盈利,且符合利潤分配條件;第二種情形為公司合并、分立或轉讓主要財產;第三種情形則是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繼續存續。若在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六十日內,雙方未能達成收購協議,股東有權在九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條款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提供了法律依據。
公司回購股權有什么方式?
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權行使包括協議回購和訴訟回購。
1、協議回購: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審議《公司法》七十四條規定的決議事項的,對該事項投否定票的股東可以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在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六十天內異議股東同公司協議回購股權,協商成功的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由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股權,協議回購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對持有股權的數量和時間不作限制,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合意。
2、訴訟回購: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就股權回購與公司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買回股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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