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如何認定
惡意串通是指串通的各方當事人具有主觀惡意,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損害他人的利益,仍實施損害行為。這種行為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串通的各方具有主觀惡意,即明知行為后果;行為雙方存在勾結;行為損害了國家、集體或第三者的利益。
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意味著,這樣的行為法律不予以認可,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如果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和相對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惡意串通的認定主要依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行為雙方的勾結以及行為對利益的損害。法律對此有明確的條款進行約束,以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在法律實踐中,應嚴格遵循這些規定,以確保公正、公平的判決。
關于“惡意串通”的認定
惡意串通定義為雙方為了私利,相互勾結,進行虛假意思表示的行為。惡意串通在合同無效中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是主觀惡意,即雙方在行動中意圖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權益。二是串通行為,即在主觀惡意的驅使下,雙方為實現非法目的,通過合作損害第三方的利益。在主觀層面,惡意串通要求雙方的意圖不一致,并有損害第三方的意圖。在客觀層面,串通行為需要對第三方造成侵害。認定惡意串通時,應綜合考量行為的過錯、違法性等因素。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惡意串通認定標準
出賣人一房二賣,涉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前買受人利益情形時,合同將被認定無效。但此情形依賴于當事人主觀心理狀態的推定,需結合客觀情況判斷。認定惡意串通主要考慮以下方面:
一、后買受人是否盡到合理審慎注意義務。購買現房而不實地考察,不了解房屋使用情況便簽訂合同,表明對侵害先買受人利益存在重大過失。
二、審查實際交易價格。合同價格低于市場價或先簽合同價,可能表明惡意串通存在。
三、查看交易方式、過程和合同內容是否完整,詳細。不規范或異常的交易情況,可能暗含惡意。
四、考察交易雙方關系,后買受人身份,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經濟往來。這些都可能指向惡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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