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我國法律設定,合伙人均需對合伙企業之債負連帶責任,而連帶責任之意即每個合伙人都能以全數個人財富償還金主的所有債務。
若合伙財產無法滿足債務需求,則各合伙人須以個人資產補足。
然而,若合伙人間已達成特殊債務分擔協議或方式,此等約定僅限內部效應,無法對抗債權人利益。
若某合伙人償付多于其所承擔部分,則可對外人追償。
綜上,合伙人為確保債權人權益,通常需對合伙債務負連帶責任。
個人合伙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個人合伙的法律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個人合伙責任的確立:個人合伙的責任主要取決于合伙人身份的確定,而合伙人身份的認定通常基于他們是否參與了盈余分配。即使合伙人之間有不同的內部約定,對外他們仍然承擔連帶責任。
2. 個人合伙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的追償權:如果一個合伙人對外承擔了超過其應承擔的債務責任,該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超額部分。
3. 個人合伙的成立和經營:個人合伙成立時,合伙人應當共同決定經營活動,并可以推舉負責人進行管理。合伙的經營活動應在合伙協議的范圍內進行,且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共同承擔。
4. 個人合伙的財產關系:合伙人投入的財產構成合伙財產,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也歸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于合伙財產實行共有共管。
5. 個人合伙的內部關系:合伙人之間有共同決定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負責人在執行合伙事務時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
6. 個人合伙的債務承擔:合伙人退伙時,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在對外關系上,全體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內容是對個人合伙法律規定的概述。需要注意的是,隨著《民法典》的實施,《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可能有所調整,但基本原則和精神保持一致。
合伙債務的承擔與清償的法律規定
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屬于補充性責任,這意味著只有在企業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才需承擔責任。關于合伙人債務的清償,以下是一些法律規定:
1. 合伙企業應首先使用其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同樣,合伙人的個人債務也應首先用其個人財產清償。
2. 如果合伙企業無法清償到期的債務,合伙人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 如果合伙人因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清償的數額超過其在虧損中的分擔比例,該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4. 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該合伙人可以用從合伙企業中獲得的收益來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在執行財產份額時,應通知其他合伙人,他們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購買,且不同意將份額轉讓給他人,應按法律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削減其相應財產份額。
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方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而有所不同:
1.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他們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應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承擔責任。
2.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主要提供專業服務,其合伙人因專業性和高風險性而承擔特殊責任。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債務,相關合伙人需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以其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涉及合伙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分離。合伙人需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合伙企業的基本特征。關于連帶責任的承擔,有兩種立法模式:并存連帶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他們可以用從企業中分取的收益來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合伙企業的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分擔比例根據協議或出資比例確定。造成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多承擔責任。只提供技術性勞務的合伙人也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協議或技術勞務折算的出資比例承擔責任。退伙人在未合理分擔債務時,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規定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需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清償超過應分擔份額后有權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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