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的成立?
《公司法》雖規定了股東會無效、撤銷的情形,但對股東會決議成立的要件、不成立的情節卻并未作出相應規定。而在具體適用第22條時,應首先確認股東決議是否成立才能對其效力、撤銷問題進行分析,否則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鑒于股東會決議的目的是將股東的意思合意轉化為公司的意思,股東會決議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章程的規定,即股東會具備決議能力或資格;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除外);表決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章程規定的資本多數決?!豆痉ā凡⑽匆幎ü蓶|會決議不成立之訴,而僅規定了股東會決議的無效和可撤銷之訴。但在司法實踐中,已有法院未局限于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而判決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主要法律依據為《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成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07年9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第9期出版)張某某訴江蘇萬某工貿發展有限公司、萬某、吳某某、毛某某股東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未經依法召開股東會議并作出會議決議,而是由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虛構公司股東會議及其會議決議的,即使該股東實際享有公司絕大多數的股份及相應的表決權,其個人決策亦不能代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在此情況下,其他股東申請確認虛構的股東會議及其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本案中,雖然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罢偌绦颉⒈頉Q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主要指股東會的程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侵害了其他股東的程序性權益,但并不包括侵害其他股東的實體權益的情形,侵害其他股東實體權益的,屬于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在公司法司法實踐中,可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情形主要有:
1、會議召集人不適格;
2、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參與表決;
4、決議未達法定最低表決權數;
5、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同樣,若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關系人亦可向人民公園提起確認無效或撤銷之訴。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
1.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包括確認決議無效、確認決議有效兩種訴訟類型實踐中,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是公司法領域訴訟案件的常見類型。關于確認決議無效,《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迸c之相對的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出臺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可以請求確認公司決議有效,因此以確認公司決議有效為訴訟請求的案件也較為少見?!豆痉ㄋ痉ń忉屗摹分忻鞔_規定,符合條件的原告既可請求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也可請求確認公司決議有效??梢灶A見的是,今后確認決議有效的訴訟數量將會明顯增長。
2.六類主體可提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中相關的規定,無論是針對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都有六類主體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這六類主體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以針對任何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僅可針對與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股東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也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董事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還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另外,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中相關的規定,確認公司決議效力的案件,應列公司為被告。
3.實踐中,五類公司決議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1)非法解除股東資格的公司決議
(2)非法變更股東出資額和持股比例的公司決議
(3)侵犯股東法定權利的公司決議
(4)損害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币虼?,損害公司利益或過度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應認定為無效。
(5)不具有股東(董事)資格的主體作出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4.確認公司決議有效,應以有關主體對公司決議的效力持有異議為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相關推薦:
工商注冊經營范圍(工商注冊經營范圍大類)
房產個人所得稅公式(買房子個人所得稅怎么算的啊)
保外就醫擔保人(保外就醫需要擔保人嗎)
個人營業稅起征點(個體工商戶的個稅起征點)
公務員退休工資(公務員退休后工資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