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區別
一、基本慨念:
1、擠占建設項目資金指的是將批準概算之外的開支計入項目支出。或者建設資金與行政事業賬戶或生產經營賬戶混存混用,貨幣資金實際結存量小于建設資金貨幣資金余額。
2、挪用建設項目資金指的是將項目資金用于批復外項目、行政事業開支等其他方面或借給他人使用(含借給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二、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的要件為:
1、犯罪客觀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3、挪用公款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4、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是認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標準,也是區分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具體標準。
三、挪用公款的具體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是否構成挪用公款時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重點問題:
1、正確認識行為人是否具備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資格。挪用公款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就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在這一問題上,刑法修訂前,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人員。刑法修訂后,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體。如果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符合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應以挪用本單位資金罪定罪處罰。
2、要正確判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違反財經紀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過失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公款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要正確判斷行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如果行為人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獲得公款歸個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4、要注意區分挪用與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區別體現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為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民事債權債務關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單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規定和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暫借的,具有公開性;最后,挪用公款的行為多數沒有手續和借據,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經過合法程序批準,有借款憑證,有的在帳面上有記載。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國有公司、企業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別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產所有權;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
3、犯罪的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挪用公款罪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4、刑罰不同。挪用資金罪比挪用公款罪刑罰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擠占專項資金違反啥規定
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審計方法
1、虛假配套。部分上級專款必須有下級配套,而地方政府財政或下級部門實際上并不真正配套,而采取虛假配套。其主要表現形式:
一是資金直接不配套,賬目不做任何處理;
二是資金“轉圈”空走賬,如從部門單位或鄉鎮政府調入資金作為配套,經過往來掛帳、銀行賬戶轉賬等形式轉圈后又原封不動地撥回,實際地方配套資金并沒有到位用于專項上。在審計中需認真審閱上級下達專款文件,對配套的專款資金做重點檢查,追蹤資金運行軌跡延伸到項目使用單位,調查專款及配套資金的到位情況。
2、虛假撥付。一是財政部門或專款管理單位將專款撥下去后,通過一系列的賬務處理,再將資金以預算外收入或其他形式轉回其他賬戶或原賬戶。如地方財政賬面專款已全部撥付到位,與使用單位核對也相符,但延伸審計使用單位專款使用情況后發現,財政撥付的部分專款已通過預算外資金形式收回。在審計中需延伸審計下一級或下幾級專款使用單位,對填寫不詳含糊不清的大額支出要重點審查,另外對財政部門或專款管理單位一些的非正常收入也要詳細查證其來源的合理合法性。二是財政部門或專款管理單位將專款轉出后,以往來款掛存其它賬戶,實際資金并未真正撥入到使用單位,形成賬面撥付而事實上占用。在審計中需詳查往來款科目,逐筆查實形成時間、撥款形式、轉入賬戶、款項性質,同時檢查單位經費或其它資金收支情況,看是否超支有無其他不正常資金來源,以認定虛假撥付的專款挪用何處。
3、直接擠占挪用。主要是在財政專項資金專戶上將專款直接撥入到非專項使用單位,或在專款使用單位專賬中直接列支非專項項目使用支出,違反專戶管理、封閉使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此種情況審計主要是詳查專款資金的撥付和使用,認真審核資金開支的真實合理合法性,就能確定專款擠占挪用情況。
4、結轉平衡預算。財政部門對有些上級專款滯留在總預算,有些結轉下年使用,有些直接平衡預算。在預算執行審計和財政決算審計中,需注重預算歷年來結轉下年支出的具體項目,結合專款對賬表、總賬和財政決算報表的審計發現問題。
5、套取專款。專款資金使用單位對專項資金以物代資,采用低進高出的手段套取專款資金,或是在對外承包工程中,利用發票管理漏洞,從稅務部門代開發票或從供貨單位開具假發票等套取資金,通過虛假會計業務套取資金轉移到其他賬戶或小金庫。
在審計中
一是審查專款使用單位購置工程物資材料的真實性,從進貨發票、購銷合同、市場價格著手發現漏洞。二是從審閱承包工程合同、核實工程量、審核工程預決算處著手查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擠占專項資金怎么辦
擠占專項資金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擠占專項資金涉嫌挪用公款罪。應當以刑事犯罪進行處罰。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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