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主要類型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責任有限公司兩類,而設立公司的時候,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而符合人數的股東是條件之一,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下面由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人數規定是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規定的人數”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人數規定是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公司法關于董事會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關于董事會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要設董事會,成員可以是3人到13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由副董事長,關于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具體由公司章程來決定,董事任期也是由公司章程來決定的,但基本上每屆的任期是不得超過三年的,對董事會的職責也有規定。
公司法關于董事會的規定是什么? 現行《公司法》關于董事會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該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在公司經營的過程當中也是要起到掌舵的重要作用的,很多人經常會拿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來進行比較,實際上這兩種最高級別的會議在職權上是相互平衡制約的。董事會的召開以及相應的職權,這些細節上的問題都應該詳盡的體現在公司章程當中,當然也是要在遵守公司法的基礎上由公司來擬定。
公司法董事會表決需要幾人同意?
一、 公司法 董事會表決需要幾人同意? 《公司法》第112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二、召集程序 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公司 法規 定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國《公司法》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提前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于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國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沒有特別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三、法定人數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法定最低人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并形成有效的董事會決議。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民主決策,法定人數應當超過董事會成員的半數。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對于 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沒有明確限定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 公司章程 確定。 此外,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理、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董事會會議審議涉及公司改制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或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經濟的不斷發展也會促進公司的建立,都是需要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那么企業也會根據性質而分為了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如果企業在進行決策時也是需要召開董事會,那么只有董事會的半數董事同意后 才可以通過該項決議內容,否則就不可以執行新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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