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股東抽逃出資的規定
公司法關于股東抽逃出資的規定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出資包括抽逃注冊資本和抽逃股東出資。
抽逃注冊資本屬于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因此法律嚴令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
認定抽逃出資的要件有兩個:
(1)形式要件,包括“將出資款轉入公司賬戶后又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等情形。
(2)實質要件,即“損害公司權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
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標準是已實際出資、將全部或者部分轉出等。表現形式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等。
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如下:
1、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抽逃注冊資金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關于公司注冊資金及出資時間與出資方式的規定如下: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10萬元人民幣,需一次性出資;
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3萬元人民幣,可以分期出資,首批出資不低于20%,其余注冊資金可在2年內到位,其中,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到位;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4、股東可以以貨幣或經評估過的無形資產等作為注冊資金出資,其中,貨幣資本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
抽逃出資罪追訴時效是多久
行為人構成抽逃出資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訴時效是五年。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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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資金的認定的幾種形式
抽逃資金的認定的形式有:
1、股東把出資款項轉到了公司對應賬戶進行了驗資之后,又將該資金轉出來的;
2、以虛構債權債務關系的方式,將其對公司的出資款項轉出的;
3、通過制作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的方式,虛增公司利潤從而進行分配的;
4、利用一些關聯性的交易,將出資轉出的;
5、在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有其他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抽逃出資犯罪的立案標準是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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