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委是政府的科技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
它充分發揮參謀和綜合管理職能的作用,研究擬定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科技方針、政策、法規的具體政策、規定和"實施措施,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組織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的制訂經及先進適用科技成果的引進示范和推廣,在推動工農業生產和全社會的科技進步中發揮主導作用。
科委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國家、本市關于科技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制定本區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
2:負責本區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負責統籌推進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關工作任務;負責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和開放創新;負責科技研發機構等科技創新基地的管理及服務,推動企業創新能力建設;
負責推進本區重大科技決策咨詢制度建設,參與區政府科技項目的論證與決策工作。提出科技發展的布局和優先發展領域。
3:負責發揮科技對區域高精尖產業的引領帶動作用,推進科技服務業發展。負責組織開展本區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需求分析,推動科技成果服務于產業發展、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惠及民生;協調組織本區重點科研、高新產品開發和技術革新項目的攻關;管理并組織實施國家科技部、市科委下達的科技項目。
4:負責本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及產業化工作;負責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和示范。落實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化、科技金融促進工作的相關政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和科技企業的發展。
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參與全區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技術示范、科研成果鑒定和技術推廣工作。
5:負責新興科技產業的促進與推動,組織相關專家對發展新興產業進行軟課題調研并進行政策研究。
6:負責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優化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7:負責本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組織實施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技術合同登記;促進科技咨詢、招標、評估等科技中介組織的發展;負責組織科技開發和科技交流合作工作。
8:負責本區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推動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
9:負責本區科技信息、科技統計、科技宣傳、科技保密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區科技外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等工作。
10:負責擬定本區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工作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聯系街道等部門,承擔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
11: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區科委工作職責
工作范圍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科技創新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2、牽頭擬訂全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及建設國家重要的科技中心、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提出全市科技創新發展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并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新技術產業、都市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及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統籌科研誠信建設;推進全市科技決策咨詢制度建設。
組織實施全市創新調查和科研報告制度;擬訂全市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建設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統籌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新型研發機構、技術創新平臺等建設,推動產業功能區及科技園區創新能力建設。
4、負責科技金融服務工作,牽頭擬訂科技金融政策措施,推動建立科技金融服務體系;組織擬訂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優化科技資源配置;負責編制市本級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學事業費及其他科技專項經費的預、決算并監督管理使用情況。
5、負責擬訂全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點任務并組織實施;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發展,促進企業創新能力建設;負責推進科技服務業發展。
6、擬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都市現代農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點任務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科技園區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事業建設。
7、負責組織重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研究提出促進政產學研用協調、產學研結合的政策建議,負責技術市場管理、建設,推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成果轉移轉化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工作,指導科技中介組織建設,推進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和服務工作。
8、負責擬定引進國外智力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吸引國外專家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建立外國頂尖科學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高端外國人才聯系服務機制;擬訂出國(境)培訓規劃、政策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出國人員培訓工作。
9、負責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和科技宣傳工作;負責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提出相關建議,擬訂激勵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
10、負責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工作;擬訂國際科技合作、區域合作和校院地合作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國際、港澳臺地區和市域外的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指導區(市)縣、市級部門的科技工作;負責科學技術引進,統籌推進科技招商工作,促進科技資源在蓉聚集。
11、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12、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3、職能轉變。圍繞建設國家重要的科技中心,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優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
擴展資料
科技局內設機構有
1、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辦落實;負責文電辦理和秘書事務。負責來往文電的收發、簽批和保存。負責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文件保密工作。負責綜合性工作總結、工作計劃、工作匯報、領導講話、文件起草和機關文件的審核。
2、發展計劃科:組織編制全市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五年規劃。組織編制年度科技計劃項目指南,發布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
3、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研究提出全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政策措施。研究擬訂全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計劃。協調有關部門推進全市工業科技進步和全市工業領域的科技體制改革。
4、機關黨委:負責制訂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黨建和群團工作規劃,負責政治理論教育,協助局黨組組織中心組的學習。
5、科技成果轉化與管理科:擬訂全市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草案。研究擬訂科技成果管理、評審和獎勵的政策和制度,督促、檢查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
6、科技人才開發與國際合作科:統籌科技人才工作,研究提出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長和創新的政策,負責科技人才數據庫建設與管理,研究全市科技管理干部業務培訓和黨政干部科技知識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
7、離退休干部工作科:貫徹執行離退休政策,落實離退休人員政治、生活待遇。
8、紀檢組、監察辦公室:監督、檢查局及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省、市政府決定、命令等情況;在《中國共產黨章程》和《行政監察法》規定范圍內,對局黨組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干部實行監督。
參考資料來源:成都市科學技術局——機構職能
科技局,原稱科委,屬政府職能部門,為行政編制,在國家級就是科技部,省級叫科技廳,到市縣級叫科技局。其二級單位一般有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科技情報所等,市、縣均有設立。
工作范圍:負責國家和省級重大科技項目的申報工作,組織實施市級科技計劃,負責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制定和發布科技計劃指南。
擴展資料:
主要職責:
1,擬訂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方針以及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2,編制國家重大科技項目規劃并監督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應用示范。組織協調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
3,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
4,牽頭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5,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園區建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_科技局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_科技部職能
科學技術局,原稱科委,屬政府職能部門,為行政編制,最高級別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省級單位為科技廳,到市縣級稱科技局。
其二級單位一般有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科技情報所等,市、縣均有設立。目前,在我國幾個直轄市,仍叫科學技術委員會,簡稱科委。
單位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體系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
2、研究擬定科技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合理配置科技經費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等有關經費的預、決算。
3、研究提出高新技術發展計劃及產業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科技示范園區工作;參與高新技術風險投資管理。
4、研究擬定加強技術創新、加強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技攻關計劃、火炬計劃、星火計劃、科技成果推廣計劃、農業良種產業化工程、國家技術創新試點城市工作和可持續發展示范項目;組織協調產學研結合,加強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科技聯合與協作。
5、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市場;協調組織與科技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有關技術合同規定的實施和監督檢查。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是國務院主管國家科學技術工作的部門。
1956年5月,在國務院第28次全體會議上決定增設國家技術委員會。
1958年11月23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02次會議決定撤銷國家技術委員會,設立科學技術委員會。
1970年06月22日,中央決定撤銷該機構,1977年9月恢復科學技術委員會。
1978年改為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1998年03月10日,根據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決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2018年03月,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批準重新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將科學技術部、國家外國專家局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科學技術部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外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牌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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