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中,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有效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為履行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3、夫妻購置家庭用品、修繕房屋及為支付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
4、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 一) ,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二) ,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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