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實現
借款人房產抵押登記給我,后借款人另一個債權人對該房產進行了訴前保全,請問我該如何實現我的抵押權,該房產可不可以直接過戶給我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后,?湯林華律師抵押權的實現,在新民訴法施行之前,一般來說有二種途徑:一是協議折價、拍賣、變賣,二是向法院起訴。后者一般要經過一審、二審,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裁判。雖然《物權法》第195條規定了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但是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程序,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有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將《物權法》與《民事訴訟法》銜接起來,視乎給擔保物權一個簡便的實現方式了。
但是,民訴法把擔保物權的實現規定在特別程序一章,而特別程序只是對某些事實和權利進行確認,不審理民事爭議,在這一章中又規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既然達不成協議,到了法院,同樣會產生爭議(譬如合同無效、抵押無效),再者,抵押權關系復雜,存在抵押權人、抵押人、債務人,有的抵押物存在多個抵押權人,一旦這種特別程序中存在民事爭議,法院一般就會裁定終結特別程序,抵押權人還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通過這一程序解決抵押權實現的案件范圍十分狹窄。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能就實現抵押權達成協議,才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力救濟,如果能夠達成協議,也就不存在適用特別程序的問題了。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能就實現抵押權達成協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就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受清償的事實沒有異議,只是就采用何種方式來處理抵押財產的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二是雙方在債務是否已經履行以及抵押權本身的問題上存在爭議。對于第一種情形,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能就實現抵押權方式達成協議的,為簡便抵押權的實現程序,依據民訴法第196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對于第二種情形,抵押權人仍應當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1]
這樣看來,新民訴法的規定只能解決部分抵押權實現案件,也就是在實現抵押權方式問題上存在爭議的案件,雖然如此,也是司法為民的表現,否則,上述案件還得經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確實浪費司法資源,也給抵押權人帶來訴累。
那么,抵押權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執行呢?答案是否定的。現行民訴法規定的執行依據主要有: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發布的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公證機關制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可見,他項權證不是法定的執行依據,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只能通過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裁定,依據該裁定抵押權人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因此,民訴法規定的特別程序,應當審查抵押權人申請的抵押權實現的條件,也就是抵押權是否有效存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者發生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條件,符合這兩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據特別程序作出裁定,通過執行程序解決部分案件抵押權的實現問題。存在民事爭議的抵押權的實現,還是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請問抵押權如何實現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權登記的先后順序分配;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第(1)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位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擴展資料:
隨著城市綜合實力的增強,舊城改造的規模逐漸增大。實踐中,有的抵押權人并不知道房屋將被拆遷的情況,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往往忽視對拆遷房上設抵押權人權益的保護,使設有抵押的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實現。
房屋抵押權是指不以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為內容,而僅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以擔保的房屋的價值來受償的一種擔保物權,它具有抵押權的一般屬性,其中之一即房屋抵押權與其他抵押權一樣具有物上代位性。
所謂房屋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房屋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房屋的代位物上。如房屋毀損滅失時,房屋抵押權人得就房屋抵押人因此而獲得的保險金、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請求權行使物上代位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強調: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這一規定,是抵押權人行使物上代位權的法律依據。但如果抵押人有意逃避債務而不通知抵押權人,由于房屋拆遷人一般只將拆遷情況通知被拆遷人,造成有的抵押權人并不知道拆遷情況,等到獲悉情況時,拆遷補償金已為抵押人領取,抵押權人的物上代位權便無從行使。
因此,拆遷主管部門或拆遷人應在告之房屋所有人的同時,亦應告抵押權人,并將拆遷有關情況在一定的范圍公示或告之抵押權人。如果拆遷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就將拆遷補償給付給抵押人,致使抵押權無法實現的,拆遷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抵押的房產被拆遷,銀行抵押權如何實現?
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后,?湯林華律師抵押權的實現,在新民訴法施行之前,一般來說有二種途徑:一是協議折價、拍賣、變賣,二是向法院起訴。后者一般要經過一審、二審,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裁判。雖然《物權法》第195條規定了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但是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程序,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有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將《物權法》與《民事訴訟法》銜接起來,視乎給擔保物權一個簡便的實現方式了。
但是,民訴法把擔保物權的實現規定在特別程序一章,而特別程序只是對某些事實和權利進行確認,不審理民事爭議,在這一章中又規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既然達不成協議,到了法院,同樣會產生爭議(譬如合同無效、抵押無效),再者,抵押權關系復雜,存在抵押權人、抵押人、債務人,有的抵押物存在多個抵押權人,一旦這種特別程序中存在民事爭議,法院一般就會裁定終結特別程序,抵押權人還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通過這一程序解決抵押權實現的案件范圍十分狹窄。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能就實現抵押權達成協議,才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力救濟,如果能夠達成協議,也就不存在適用特別程序的問題了。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能就實現抵押權達成協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就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受清償的事實沒有異議,只是就采用何種方式來處理抵押財產的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二是雙方在債務是否已經履行以及抵押權本身的問題上存在爭議。對于第一種情形,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能就實現抵押權方式達成協議的,為簡便抵押權的實現程序,依據民訴法第196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對于第二種情形,抵押權人仍應當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1]
這樣看來,新民訴法的規定只能解決部分抵押權實現案件,也就是在實現抵押權方式問題上存在爭議的案件,雖然如此,也是司法為民的表現,否則,上述案件還得經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確實浪費司法資源,也給抵押權人帶來訴累。
那么,抵押權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執行呢?答案是否定的。現行民訴法規定的執行依據主要有: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發布的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公證機關制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可見,他項權證不是法定的執行依據,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只能通過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裁定,依據該裁定抵押權人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因此,民訴法規定的特別程序,應當審查抵押權人申請的抵押權實現的條件,也就是抵押權是否有效存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者發生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條件,符合這兩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據特別程序作出裁定,通過執行程序解決部分案件抵押權的實現問題。存在民事爭議的抵押權的實現,還是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胡康生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8頁。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權人實現債權提供的擔保。對于抵押權的實現,一方面可以通過正常的民事訴訟途徑實現;另一方面,根據
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請求法院制作裁定,并申請強制執行。
《物權法》第l95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196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第198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相關規定】《擔保法》第56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
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擔保法解釋》
第74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75條: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通常而言,抵押權的實現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其一,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其二,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但依照《物權法》第196條的規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以及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價值減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的特殊情況下,即使債務并未屆期,抵押權人也可以實現抵押權。其三,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為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其四,對于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
抵押權實現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拍賣、變賣、折價。在實踐中具體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首先由當事人協商決定,這種約定即可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也可在訂立抵押合同后甚至實現抵押權時。若雙方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下面對三種方法加以具體的分析:
(一)拍賣
拍賣因可使抵押物的變價公開、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債權的實現,又保護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國立法都把拍賣作為實現抵押權的最基本方式。拍賣分任意性拍賣和強制拍賣,前者由當事人自愿委托拍賣人拍賣,后者是抵押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有關拍賣的程序與效果,具體應適用《拍賣法》及《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變賣
變賣是對標的物進行換價的一種較拍賣簡易的方式,即由當事人或法院直接將抵押物以公平合理價格出賣,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償還其擔保債權的抵押權實現方式。但應該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拍賣為原則,變賣僅以例外的形式存在。
(三)折價
折價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時未履行其債務,經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質、參考市場價格,把抵押物所有權由抵押人轉移給抵押權人,從而實現抵押權的一種抵押權實現方式。簡而言之,以抵押物折價即以協議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這種方法雖程序簡便,但是透明性不足,故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縣對“流質契約”的禁止。
所謂流質契約,又稱位流押契約、流抵契約或期前抵押物抵償約款,是指物的擔保當事人于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合同中或于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約定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時擔保物即歸債權人所有的條款。“流質契約”之禁止的根本原因在于,當擔保物的價值高于債權額或日后升值時,多余部分不再退還給擔保人.擔保人或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將會受損;而如果擔保物之后發生貶值,雙方也不再找補,則擔保權人的利益將會受到損失。可見,上述情況均有失公平。尤其是,債務人往往系經濟上的弱者,而債權人則通常居于優越地位。債權人可能借債務人因急迫困窘而舉債之機,逼使其以價值較高的抵押物擔保較小的債權,并希冀債務人屆期不能償債時,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以獲得暴利。因此。基于民法公平原則及正義觀念,為保護作為弱者的債務人的利益并平衡各方權益,近現代各國民法大多禁止流質契約。我國《物權法》對此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除上述方式以外,理論上與實踐中一般還允許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商以其他方式實現抵押權。其中最有意義的方式,就是參照英美法的制度以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而收取孳息,或對抵押物托管經營來實現抵押權。如金融部門有的與抵押人協商出租抵押房產或由銀行使用抵押房產,以房租抵還貸款。在我國涉外項目融資中,由于抵押物多為大型電站、公路、橋梁等,以拍賣的方式變價較為困難,故通常認可境外債權人有權接管抵押物并以收益抵債。
民事判決書中抵押權優先受償如何表述
民事判決書中抵押權優先受償如何表述一、現在民事判決書中不能對是否具有抵押權優先受償作出判決,而是應該在裁定書中對此作出表述;因為這樣的案件屬于實現擔保物權,應該適用特別程序審理。
二、《民事訴訟法》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1、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以前,這類案件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進行解決,審理期限一般為6個月,當事人實現擔保物權費時費事。
1、新的《民事訴訟法》將實現擔保物權列入特別程序,審理期限一般為30天,且實行一審終審制,時間短,程序簡化,省時省力。
2、裁定書中直接表述:準予對設定擔保的被申請人xx的xx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所得款項用于優先清償申請人xxx的貸款本息等費用。
1、現在民事判決書中不能對是否具有抵押權優先受償作出判決,而是應該在裁定書中對此作出表述;因為這樣的案件屬于實現擔保物權,應該適用特別程序審理。
2、《民事訴訟法》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以前,這類案件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進行解決,審理期限一般為6個月,當事人實現擔保物權費時費事。新的《民事訴訟法》將實現擔保物權列入特別程序,審理期限一般為30天,且實行一審終審制,時間短,程序簡化,省時省力。
4、裁定書中直接表述:準予對設定擔保的被申請人xx的xx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所得款項用于優先清償申請人xxx的貸款本息等費用。
怎么寫汽車抵押合同
您好!朋友要用汽車作抵押借我幾萬元錢,我想先把汽車過到我的名下(費用我出),還上錢之后再過給他(費用他出),汽車放在我的手里,我想問下合同應該怎么寫啊 ?您能根據我的情況寫一份么? 謝謝了第一條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名稱: ,車號為 發動機號為: 。上述抵押的車輛為甲方所有。
第二條 抵押期限、抵押款。抵押期限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抵押款為 元整
第三條 抵押情況聲明、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并列出抵押情況聲明,經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抵押情況聲明上簽名,加蓋手印,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由乙方負責暫管,一切倉儲及其保險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雙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
第五條 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XX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亦有權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處分。
第六條 其它
1、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向XX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抵押人: 抵押權人:年 月 日訂立
汽車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公司經營需要,以自有車輛作為抵押向乙方借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
名稱: ,車號為發動機號為: 。上述抵押的車輛為甲方所有。
第二條 抵押期限、抵押款。
抵押期限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抵押款為 元整
第三條 抵押情況聲明、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并列出抵押情況聲明,經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抵押情況聲明上簽名,加蓋手印,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由乙方負責暫管,一切倉儲及其保險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雙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
第五條 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
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XX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亦有權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處分。
第六條 其它
1、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向XX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抵押人: 抵押權人: 年 月 日訂立
工具/原料
汽車抵押借款合同格式如下: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公司經營需要,以自有車輛作為抵押向乙方借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方法/步驟1
第一條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
名稱: ,車號為 發動機號為: 。上述抵押的車輛為甲方所有。
2
第二條 抵押期限、抵押款。
抵押期限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款為 元整
3
第三條 抵押情況聲明、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并列出抵押情況聲明,經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抵押情況聲明上簽名,加蓋手印,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由乙方負責暫管,一切倉儲及其保險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4
第四條 雙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
5
第五條 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
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XX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亦有權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處分。
6
第六條 其它
1、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向XX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抵押人: 抵押權人:
年 月 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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