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主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有主給付義務一種是確定的合同類型,而附隨義務一般是隨著合同在簽訂后根據其義務而形成的關系,并沒有特定性,另外,主給付義務在形成時,原則上不能發生抗辯權的履行,而附隨義務不受此限制。
一、主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系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賠償損失。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系究竟屬于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受領買賣物的義務,是屬于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便有爭論。
二、給付義務
(一)給付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1、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于主給付義務。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當事人一方減為或免為對待給付義務。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并解除合同。
2、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二)給付義務,還可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
1、原給付義務,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上原有的義務。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并移轉其所有權(主給付義務),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書(從給付義務),均為原給付義務。
2、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殊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它主要包括: 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義務。合同解除時產生的回復原狀義務。
三、附隨義務
合同關系在其發展的過程中,不僅發生給付義務,還會發生其他附隨義務。例如出租車主應為其所雇司機投保人身險(照顧義務),出賣人在買賣物交付前應妥善保管該物(保管義務),技術受讓方應提供安裝設備所必要的物質條件(協助義務),工程技術人員不得泄露公司開發新產品的秘密(保密義務),醫生手術時不得把紗布遺留病人體內(保護義務)等。此類義務的發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逐漸產生的。
1、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
例如,花瓶之出賣人妥善包裝花瓶,使買受人安全攜帶。
2、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的利益(保護功能)。
例如,獨資企業主應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傷害。應注意的是,有的附隨義務兼具上述二種功能。例如,鍋爐之出賣人應告知買受人使用鍋爐的注意事項,一方面使買受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滿足,另一方面也維護買受人的人身或財產上的利益不因鍋爐爆炸而遭受損害。
有關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的重點在于對合同義務在履行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依據,在雙方簽訂合同后,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上規定的條款進行主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履行,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下,無論是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都需要追責。
二手車輛買賣附隨義務有哪些?
二手車輛買賣附隨義務有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對于二手車買賣的過程中,是需要簽訂相關的合同來進行處理,雙方在簽訂合同后,就形成了合法的關系,但還要根據實際來履行相關的附隨義務。
一、二手車輛買賣附隨義務有哪些?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民法典中關于通知義務有很多明確的規定,比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第七百七十五條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2.協助義務
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適當履行。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如《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第七百七十八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是當事人一方對于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密義務在技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為重要。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消極的不作為,而不要求義務人積極的作為。因此保密義務的履行通常不會給義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
以上是有關合同中的附隨義務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附隨義務雖然并不需要寫入合同,但在二手車交易的過程中,雙方應當默認遵守上述義務的,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那么也是需要追究相關違約的責任和賠償的。
二手車輛買賣附隨義務有哪些
二手車輛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需履行一系列附隨義務,確保交易順利進行并維護雙方權益。以下列舉了幾個關鍵的附隨義務。
1. **通知義務**:該義務要求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對可能影響對方利益的重要信息進行及時、充分的告知。例如,賣方需向買方提供車輛的真實狀況、維修記錄等信息,買方則需主動了解車輛使用歷史及維護情況。雙方應遵循誠信原則,主動通報可能對交易結果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以促進雙方的通力合作。
2. **協助義務**:在二手車輛買賣中,雙方應相互提供便利,共同促進合同目的的實現。這包括在交易前,賣方應確保車輛符合約定的狀況,無安全隱患;在交易中,雙方需相互配合,如協調車輛交付時間、地點等。此外,合同終止后,雙方也應繼續履行協助義務,例如處理車輛過戶手續等。
3. **保密義務**: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獲取對方的商業秘密或需要保密的信息。為保護這些機密,雙方需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不當使用這些信息。違反保密義務可能導致損害賠償責任,嚴重時還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總之,二手車輛買賣附隨義務旨在規范雙方行為,確保交易公平、透明、合法。遵循這些義務,可以有效預防糾紛,促進交易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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