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撤銷權規定有哪些
合同法撤銷權規定有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多久可撤銷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1年。根據該法第五十五條,撤銷權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將歸于消滅:一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明確表達或以實際行動放棄了撤銷權。
合同撤銷權的期限限制,體現了法律對交易穩定和安全的重視。在一年內,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對存在瑕疵或錯誤的合同進行糾正。然而,如果在這一年期限內未行使該權利,則撤銷權將喪失。同樣,如果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或以其行為表現出放棄的意愿,那么撤銷權也將不再存在。
這樣的規定促使當事人在發現合同問題時及時采取行動,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它也要求當事人在決定放棄撤銷權時明確表達意愿,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在合同交易中,了解并遵守這些法律條款對于保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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