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下來后怎么申請賠償
工傷鑒定下來后申請賠償的方法如下:
1、和單位進行協商,在協商一致后單位支付工傷賠償金額即可;
2、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部門進行協調,單位支付員工工傷賠償費用;
3、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安排勞動仲裁裁決,要求單位賠償,具體程序如下:
(1)仲裁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
(2)案件受理,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
(3)組建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
(4)調查取證,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5)仲裁調解,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
(6)仲裁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
4、在仲裁后任然不支付的,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綜上所述,申請傷殘鑒定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相應的材料,有關部門根據傷者的具體受傷情況做出評級,出具鑒定證書,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進行復核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工傷賠償申請仲裁要注意哪些問題
在申請工傷賠償仲裁時,需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撰寫一份完整的勞動仲裁申請書,并提交至勞動仲裁委員會,同時附上相關工傷證據。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論是通過法院訴訟還是申請仲裁,都需要明確主張并提供相應證據。
證明身份為公司員工,最佳方式是持有勞動合同和工作證。若沒有上述文件,保留工資袋、工資條或其他證明材料。如果無法提供,則尋求同事、介紹人或服務對象的證言。重要的是證明與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勞動監察大隊有權調查并要求企業與勞動者補簽合同。
證明受傷發生于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或執行企業任務時,受傷后應立即向單位報告,記住見證人的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請求賠償時需保留相關票據,包括掛號費、檢查費、醫藥費、住院費、交通費等。要求賠償護理費需提供醫生開具的護理證明和診斷證明。若認為可能導致終生殘疾,應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殘疾等級鑒定,領取工傷證。
綜上所述,在申請工傷賠償仲裁過程中,關鍵在于準備充分、明確證據鏈,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合理保護與合法維護。
工傷申請時間限制
法律分析顯示,工傷賠償的申請確實存在時間限制。具體來說,工傷認定的申請期限可分為兩類情況:
1. 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用人單位在此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則在此期間產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 如果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未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導致勞動爭議,那么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該期限從當事人知曉或應知其權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包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知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可因主張權利、請求救濟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并從中斷時重新計算。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導致不能在規定時效內申請仲裁的,時效中止,并在原因消除后繼續計算。拖欠勞動報酬的爭議不受時效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需提出。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有特殊情況,可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延長時間。若用人單位未按時申請,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出申請。應由省級社保行政部門處理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級社保行政部門處理。用人單位未按時提交申請,期間產生的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費用由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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