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可不可以進行調解
行政復議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進行調解。《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中明確指出,當存在特定情形時,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具體包括兩種情況:第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于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時;第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這意味著,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行政復議過程中,雙方可以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從而解決行政爭議。
行政復議的調解過程應當遵守自愿原則,即任何一方不得在不自愿的情況下被強迫參與調解。同時,調解應當在合法范圍內進行,確保各方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通過調解,可以減少行政爭議的復雜性和成本,促進行政爭議的高效解決,同時也有助于構建和諧的行政關系和社會關系。
在實踐中,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是否進行調解時,應當充分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意愿。通過調解解決行政爭議不僅能夠提高行政復議的效率,還能增進雙方的理解和信任,為構建良好的行政法治環境做出貢獻。
行政復議不適用調解
首先,行政機關擁有行政管理權力,同時這也是一種義務,不能隨意放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依法作出的,本質上是一種執法行為,不能進行調解。其次,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不能進行調解,不能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為方面作出某些讓步,只能就行政行為是否符合事實,適用法律是否得當作出裁決。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呢
二者的區別:
1、審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2、法律依據不同。行政復議依據的是《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而行政訴訟則是《行政訴訟法》。
3、程序不同。行政復議只有一級,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則對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不服還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4、結案方式不同。行政復議可以由行政機關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與本申請人也可自愿達成和解;而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5、審理的內容不同。行政復議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審查其適當性;而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6、行政復議不收費;行政訴訟收費。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不調解原則嗎
行政賠償訴訟不適用不調解原則。雖然法律規定行政案件法院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但是對于行政賠償訴訟,是可以進行調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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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復議一律不適用調解原則對嗎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不適用調解。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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