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于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
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運用于商事生活領域。
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并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征顯著體現在合同性質、制定方式以及經濟優勢上。在采用格式條款的合同中,要約廣泛、持久且細節詳盡,體現了預先決定性,即條款在訂立前已由一方確定,不需在過程中協商。格式條款的實施遵循書面原則,確保法律效力。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經濟上占據絕對優勢,能將條款單方面強加給對方,這往往排除了雙方對條款進行談判的可能性。
法律依據出自《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明確格式條款是為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在合同訂立時未經雙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提供方應遵循公平原則,合理設定雙方權益與義務,特別注意涉及免除或減輕責任等關鍵條款的提示與說明,以確保對方能理解條款內容。若提供方未盡到提示與說明義務,導致對方未充分了解關鍵條款,此條款可能被排除在合同內容之外。
綜上,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征主要圍繞合同的性質、制定過程以及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展開。合同一方通過預先制定條款,確保自身的經濟優勢,而另一方則受限于條款的預先設定,難以在合同中實現平等協商。同時,《民法典》對此類條款的使用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規范,以保護相對弱勢方的權益,確保合同的公平與透明。
格式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盡管各國對格式合同的稱謂不一,但其內在的本質與法律特征是大同小異的,一般說來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格式合同的預先制定性和單方決定性。
格式合同的有關條款全部或部分由當事人一方預先確定。
(二)格式合同具有穩定性和重復性。
格式合同條款一經擬訂,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穩定性。重復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復使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續性、細節性。
廣泛性是指合同要約總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而非針對某一特定對象,格式合同內容為供多數契約之用的本質。持續性是指要約總在較長時間內發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變其經營策略以前該要約都可以作為承諾的對象。細節性就是指該要約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條款。
(四)格式合同內容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
格式合同的訂立一般是專門部門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行業機構制定的,能夠正確反映所涉及行業的客觀規律與特殊要求,并經過較長時間反復運用與實踐后總結出的,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
(五)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著不公平性。
使用人利用在經濟或其它方面的絕對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于對方,從而排除雙方協商的可能性,表現在法律和事實上的壟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格式合同有何特性
格式合同,即標準化、模板化合同,是一方預先擬訂好條款,僅允許對方全盤接受或拒絕簽署的合同類型。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工具票務、保險單據、提貨單、倉庫貨物單、出版協議等皆屬于此類合同。
格式合同的無效條款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其一,涉及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禁止或違背公序良俗的事項;
其二,具備欺詐或強制行為且有損國家利益的特征;
其三,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公正地免除自身義務或加重對方責任。
格式合同的出現與廣泛應用源于特定的社會經濟背景,如行業壟斷、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以及交易雙方對便捷高效的需求。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要約面向大眾,規定了特定時期內簽訂合同的所有條款;
(2)條款由單方預先設定;
(3)條款的固定化使對方無法協商修改;
(4)通常采用書面形式;
(5)制定方通常擁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則為眾多分散的消費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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