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一般開幾次
債權人會議一般開幾次 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一般要開多少次是沒有規定的,但第一次的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九條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第六十二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一般要開多少次是沒有規定的,而第一次的債權人會議由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破產債權人委員會的效力如何
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務人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故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七條,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第六十九條,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四)借款; (五)設定財產擔保; (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八)放棄權利; (九)擔保物的取回; (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多少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委員會是有人數限制的,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一、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有哪些
1、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2、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3、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4、為保障債權人委員會能夠及時了解破產程序進行的有關信息,行使監督權力,《企業破產法》還規定,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4)借款;
(5)設定財產擔保;
(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8)放棄權利;
(9)擔保物的收回;
(10)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上述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由于立法對管理人應報告債權人委員會的上述財產處分行為,僅作了定性規定,而沒有定量規定.即沒有規定數額界限,這就使對該條規定的執行可能出現操作困難。實踐中.可以通過由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進行授權的方式解決在具體案件中操作困難。即由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相應決議.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對管理人的財產處分行為進行授權,根據行為的性質區分,在一定數額以下者。管理人可以自行處理,不必報告債權人委員會,而超過一定數額者,應當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數額再高者.則應報告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應當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公平維護債權人的正當權益,如有違法讀職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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