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行政訴訟的判決種類。
【答案】: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或者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1)維持判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
(2)撤銷判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①主要證據不足的;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職權的;⑤濫用職權的。
(3)履行判決。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變更判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的除外。同時,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5)確認判決。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6)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①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④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7)裁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①不予受理;②駁回起訴;③管轄異議;④終結訴訟;⑤中止訴訟;⑥移送或者指定管轄;⑦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⑧財產保全;⑨先予執行;⑩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等。
(8)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行政裁決和行政處罰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下面為大家啊解答行政制裁與 行政處罰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 勞動教養 三種,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 警告 、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 行政處罰的種類 有警告;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勞動教養是由公安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危害社會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者所實施的懲罰措施。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
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類型有幾種
1、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撤銷判決。有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3、變更判決。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一、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類型有幾種 1、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撤銷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6)明顯不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法院判決重做時,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理由作出與原行為相同的行為,除非主要事實理由發生變化;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原行為的。 3、變更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二、行政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在哪里 行政判決和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對各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和審理案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作出的結論和決定。在定義上,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終結時就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兩者都是裁判的一種.但二者的適用是有嚴格區別的: (1)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實體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適用范圍不同。刑事判決在于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民事判決在于解決雙方當事人關于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3)采用形式有所不同。判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則可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審理、傳喚未到庭的證人。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等可以制作口頭裁定。但必須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 (4)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在此期間內不上訴和不抗訴的,在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裁定主要是針對行政訴訟程序上的爭議事項作出的,它能保障訴訟活動正常地按順序結束。在訴訟不同階段對不同的程序問題,都可以制作行政裁定。可以根據一起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制作一個或者多個裁定,并且裁定不受書面格式的限制,也可以以口頭形式作出。
相關推薦:
個人抵押借款協議(民間個人抵押借款的簡單合同范本)
訂立合同的方式(訂立合同可采取的形式有哪些)
房產贈與合同范文(房屋贈與協議范本介紹)
合同的撤銷(合同可在哪些情況下撤銷)
多人股份合作協議書(多人股東合作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