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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標的有哪些(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什么)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1-01 23:53:32

合同條款中的標的指的是什么

合同條款中的標的指的是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如合同標的、訴訟標的。合同標的大多是物以及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如買賣合同中的標的是物,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標的是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的標的指什么通俗說法

合同的標的指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具體內容如下:

1、合同標的介紹

合同標的,指的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在我國,合同標的主要包括了物、行為與智力成果。

2、合同標的舉例

比如說,在買賣合同中,合同標的就是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的,買受人希望取得的那個物品;在勞動合同中,合同標的就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行為;在專利授權使用合同中,合同標的就是專利使用權。

合同中的“標的”條款必須規定得準確、清晰、詳實,否則將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標的”條款的缺失導致合同不生效。

標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如果沒有標的,就沒有客體,合同關系也應不復存在。

實踐中涉及貨物等有形物時,合同標的條款缺失的情況極為少見,但合同標的是某種權利、行為,且通過文字描述有一定困難時,就可能產生缺失合同標的條款的情況。

2、合同標的約定不明引發合同糾紛。

合同標的約定不明是合同標的條款最容易出現的一種法律風險。因為雙方對合同標的描述的不準確,不具有唯一性,導致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分歧的情況較為常見。

3、合同標的違法致使合同無效。

在實踐中,因合同標的違法致使合同無效的案件也比比皆是,如禁止流通物買賣合同、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掛靠協議、無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等。

4、當事人交易的實際標的與合同約定標的不一致導致一方當事人的權益難以主張。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有時為實現特定的經營目的,并不一定采用最直接的交易形式。

在合同中就不僅僅需要考慮對股權的描述,同時需要將該項資產作為核心內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否則若該資產出現一些與預想不符的情況時,購買人將不能以此為由主張解除股權購買合同。

合同標的一般包括哪些

合同標的一般包括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工作成果。

1、有形財產。

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

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3、勞務。

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4、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從而能夠界定權利義務。

合同標的目的:

出賣人應對其出賣的標的物有處分權,這是現代各國買賣合同中的一般原則,它起源于羅馬法“任何人都無權處分不屬于自己的東西”的私法格言。出賣人有處分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標的物歸出賣人所有;二是出賣人有權處分,這是指出賣人雖然對出賣的物不享有所有權,但其依所有權人的授權或者法律的規定可以出賣該標的物,否則就難以實現買賣合同的目的。

出賣的標的物,不屬于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出賣人出賣無權處分的物的買賣合同為無權處分合同。

合同標的指什么 舉例說明

關于合同標的指什么舉例說明如下:

標的,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如貨物交付、勞務交付、工程項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標的的種類總體上包括財產和行為,其中財產又包括物和財產權利,具體表現為動產、不動產、債權、物權等;行為又包括作為、不作為等。

概念

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的必要條款。傳統民法認為,合同債的標的為債務人的給付,即債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中國通常認為合同的標的包括物、行為與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義的物,含一般等價的貨幣。行為指作為(含作為的結果)與不作為。

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合同的標的必須是確定的、合法的、可能的。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的物。一般情況下,出賣人于出賣時即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出賣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實際上這樣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現實生活中的連環買賣,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買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賣人,該方在訂立后一買賣合同時,可能還未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無論如何,出賣人在交付時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否則,適用有關無權處分的規定。

合同法在總則中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3條也規定,合同訂立時一方當事人無權處置與該合同相關聯之財產的事實本身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訂立后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也未取得處分權時如何保護善意第三人則是另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是指,在這種情況下,購買了標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

有的學者認為,出賣人對買賣標的無權處分,卻在交易市場出賣他人的物,善意第三人是應當受保護的,其原理是為保障交易安全。買賣人在交易市場購物,無需調查該物的所有權。只有該物屬于追贓物,物的所有權人方有權可請求買受人返還,但也應向買受人支付買受人買受該物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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