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四大效力
法律分析: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四大效力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行政行為的四大效力為:公信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行政行為效力內容包括
行政行為效力內容分為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執行力等
行政行為效力內容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確定力
行政行為的穩定性功能要求行政行為所規制的內容具有穩定性,不得朝令夕改,從而形成行政行為的“確定力”.確定力分為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前者又叫不可爭力,它是基于體現法治的安定性原則的期限制度而產生的,該效力的實質在于為了保持行政行為的穩定性,在法定救濟期限屆滿后,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請撤銷性;而后者指的是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作出該行為的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行政行為,強調行政行為的有限“變更禁止”.所以,行政行為的實質確定力又被稱為不可變更力。
2、既決力
行政行為的拘束性或賦權性功能要求行政行為所規制的內容約束所有人(尤其是相關組織及人員),要求其必須服從,并以此為依據作出行為,或者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讓他人行使權利,從而形成行政行為的“既決力”。既決力,類似于法院判決的“既判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或者生效,其具體內容對相關組織及人員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效力,相關組織及人員必須遵守和服從。“相關組織及人員”的范圍,不僅限于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與關系人以及作出行政行為的行為機關,還包括原行為機關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與法院,甚至包括一般公眾。
3、實現力
行政行為的實現性功能要求行政行為所規制的內容具有實現性,在該行為無法實施之時,擁有要求得到實現的能力,從而形成行政行為的“實現力”.行政行為所規則的內容要加以實現,必須在相關主體不按照“既決力”進行活動之時,或者對該行政行為不遵守或承認之時,有關組織及個人具有依據法律以各種方式(甚至包括強制方式)加以實現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征:行政法學上的行政行為,特指行政主體基于行政職權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間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務行為。
行政行為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法律特征:從主體上看,行政行為是由行政主體所做出的。從性質上看,行政行為是一種公務行為,而不是一種私人行為。從方式上看,行政行為是一種單方行為,而不是雙方行為。從效果上看,行政行為是一種能直接或間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分類:
1、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
2、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3、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為
4、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5、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
6、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哪些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哪些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法律分析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權范圍內所為的行為,一經形成,在原則的上即應推定為合法,在未經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撤銷或宣布為無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確定力,也稱為不可變更力,是指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其內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隨意變更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1)對行政相對人的確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后,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相對人如果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起訴,期間過后該行為即取得合法效力。(2)對行政主體的確定力。行政主體對自己所作的行政行為,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如果發現該行為確有法定的撤銷變更理由,必須由有權的行政機關以法定程序撤銷或變更,并向行政性對人說明。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得到遵從、不得違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現的兩方面:(1)對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行政相對人負有服從和遵守行為內容的義務。(2)對行政主體的拘束力。行政主體本身也必須受到行政行為的拘束。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也必須服從該行政行為的拘束,否則就構成越權或侵權。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完全地,實際地得到履行,當事人不得延誤或抗拒的效力。行政法學界習慣上認為,執行力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即相對人如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主體即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實際上,執行力也可針對行政主體,如果根據行政行為的內容,行政主題負有某種義務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對人也可以通過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體履行其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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