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打官司律師費是由委托人自己來承擔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情形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著作權和商標權民事案件等;酌情由敗訴方承擔合理律師費案件有專利權和擔保權糾紛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和交通肇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和仲裁案件等。
法律明確規定律師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的只有以下五種情形
1、法律援助案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請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
2、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4、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5、雙方當事人在產生糾紛前事先有約定律師費有哪方承擔的。
律師費通常都是委托人承擔,通俗講就是誰請律師誰付費,因為這是一份委托合同,自己和律師是合同的雙方,只約束雙方。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或者在某些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案件等,原告在訴狀中要求被告承擔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法院可以判決由敗訴方承擔。
訴訟過程中,一般來說它產生的律師費都是由原告進行承擔的,除了一些特別的案件,例如說在合同中已經規定了訴訟產生的律師費是由被告承擔這種情況,所以律師費一般都是由原告來進行承擔。一、訴訟產生的律師費由誰承擔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一方當事人將其律師費作為訴訟請求之一,要求對方承擔因訴訟產生的相關律師費用。對此,我國的法律規定有的較明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關于撤銷權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但有的規定則不太明確,如《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其中的“等費用”就是否包括律師費較含糊,還有很多如婚姻家庭、繼承、房地產、勞動爭議等相關法律均未明確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二、律師收費的特點1、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2、律師費不同于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托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托人承擔。比如交通費、住宿費、司法鑒定費等。3、律師費不同于訴訟費,律師費是基于委托關系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性費。律師費是可協商的,訴訟費是不可協商的。三、訴訟費的承擔1、一般情況下,訴訟費應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負擔;2、原告、被告各有勝敗時,訴訟費由人民法院決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分擔,原則上是按勝訴、敗訴的比例分擔;3、敗訴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訴訟時,訴訟費用可由法院按他們的人數和各自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大小,確定各自負擔多少,其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4、撤訴的案件,訴訟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5、由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6、第一審和第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二審調解結案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第二審法院決定;7、離婚案件的訴訟費負擔,不能簡單地按勝訴、敗訴確定費用負擔,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決定負擔辦法;8、如原告勝訴,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法院責成被告負責償付;9、作為當事人的公民,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減、免交,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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