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明碼標價怎么處罰
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查詢華律網得知,經營者不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明碼標價是指公開標明商品價格或收費標準的方式,包括價格標簽、價目表、隨商品體標價等。
未明碼標價違反了哪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未明碼標價,哄抬物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是疫情期間最為常見的價格違法行為。為保障疫情期間民生商品價格秩序平穩規范,市市場監管部門連續出臺12項政策“穩價格”,嚴懲“借疫生財”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店里東西沒有明碼標價犯法嗎
明碼標價是經營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如果,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未履行明碼標價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價格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
第二十條第三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法律)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15號)
第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商家不明碼標價有什么處罰嗎?
明碼標價不可以隨意標價。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價格欺詐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法律依據
《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別的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別的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別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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