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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予合同的三個特點是什么,贈予合同有哪些特征?(贈予合同的三個特點)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15 23:04:22

贈予協議和贈與合同有什么不同嗎?

贈予協議和贈與合同不一樣嗎?有什么不同?rn我父親去世,我爺爺奶奶合法有繼承我爸爸遺產的繼承權,我們簽訂了一份贈與合同,說明了把爺爺奶奶合法繼承的我爸爸財產贈與給我。我們都簽訂了,合同一方有一份。rn這個可以嗎?rn合同上沒有打印上雙方各執一份,還用在合同上補寫雙方各執一份嗎?rn還有合同上有一句:此合同(是/否)是附義務的合同。我們在“否”字上打了對勾。可以嗎?rn合同上還有法定代表人,我們都是自己寫的自己,這樣可以嗎?rn合同是上個月已經簽訂過了的,有效不?

特點不同

贈與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贈予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

是否需要簽訂合同

贈與合同需要簽訂相關的合同,贈與行為可以不簽訂合同。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成立條件不一樣

贈與需要有當事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贈與意愿,而另一方無意接受該贈與的,贈與合同不能成立;贈予只有一方的給予 ,不需要另一方的接受與否,只要贈予方同意即可成立實行。

擴展資料:

合同注意事項:

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查閱國家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定,目的在于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律顧問咨詢相關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

贈予是指送財物或他物給人。一種單方面的行為。予本身就含有給某人的意思,所以贈予有時候可以不用接人;而與后面就只能是接人,指向受贈對象,所以贈與之后所接的只能是人。

合同詐騙:

偽造證件。行騙者偽造單位、偽造營業執照及各種許可證等,利用偽造證明簽訂合同騙取錢財;

設餌釣魚,以緊俏物品為誘餌抓住對方急于發財的心理,許以高利,簽訂合同侵吞對方預付貨款;

利用聯營騙取投資。以聯營為名,打著優勢互補、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對方信任,簽訂聯營合同,騙取對方投資款;

欲擒故縱先予后取。以預付貨款或給付定金為誘餌,給對方一定甜頭,打消對方顧慮,達到騙取對方大量錢財的目的;

惡意串通合演雙簧。兩個以上的單位和個人,事先串通,一買一賣,制造商品緊俏氣氛,以此推銷劣質或滯銷商品,騙取貨款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同

宅基地贈與公證有用嗎

公證具有一定的證明作用,可以成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經過公證的贈與具備了一定的確定性,從而不能夠任意的撤銷。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制度,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嚴格的身份限制。那么,宅基地贈與公證有用嗎?以下就請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宅基地贈與公證有用嗎      宅基地的贈與公證是有用的。贈與合同的生效不以公證為要件,贈與合同并非一定要經過公證。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以完成變更登記手續為標準,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如果將宅基地的贈與辦理了公證,那么對宅基地的贈與就不能隨意撤銷了。沒有經過公證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贈與,如果未及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則會對受贈人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的規定。另外,根據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政策,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范圍僅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受贈人也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法律要求,例如受贈方為缺房戶、用地平方不足等,在贈與他人宅基地使用權時需要在法律要求的標準之下進行贈與。二、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贈與合同不是實踐合同,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      諾成合同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為要物合同,除了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不以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三、贈與合同有什么特征      1、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從而使受贈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2、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無償性是贈與合同最突出的一個特征。受贈人在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同時,不需要向贈與人給付任何對價,即受贈人純獲利益。而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財產,也不從受贈人那里獲得任何補償或者回報。      3、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一般情況下,贈與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受贈人享有接受財產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給付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并以此作為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一個條件,但這一義務對受贈人所產生的負擔是遠遠低于其所獲得的利益的。      4、贈與合同既有諾成合同的特點,又有實踐合同的特點。一般地,贈與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時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贈與物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從而表現為諾成合同的特點。但公民之間的贈與關系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合同,可以贈與物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這部分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贈與是否要有明確意思表示

贈與需要有明確意思表示,不僅如此還需要取得受贈人同意的表示。其生效要件應當為贈與的財產必須為贈與人的合法財產,且是贈與人自身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贈人有明確的愿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

一、贈與是否要有明確意思表示      贈與行為需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贈與不僅因贈與人的意思而成立,而且還必須有受贈人同意的表示。通常由贈與人發出要約表示,受贈人作出承諾。但是由受贈人發出要約,如贈與人作出承諾也可以成立贈與合同。贈與是一種契約行為,以雙方當事人合意為必要條件,所以需要明確的意思表示。二、贈與合同的生效條件      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所贈財物必須是屬于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合同無效。贈與如果是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無效;      2.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      3.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受贈與人不愿意接受贈與,或者受贈與人愿意接受贈與,而贈與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則贈與合同不成立。      提醒您,當以上條件都成立時,贈與合同才成立。三、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他方所有所有的當事人;表示接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受贈人;當事人所轉讓的財產,稱為贈與物。贈與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1.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贈與合同必須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才能成立。一方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均不成立。正是這一特征,是贈與合同區別于遺囑。      2.贈與合同以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于受贈人為目的。贈與是對財產歸屬的一種處分行為,其目的是贈與物的所有權從贈與人處轉移至受贈人處。贈與合同的成立,將導致贈與物所有權的轉移。      3.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負有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給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則僅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并不承擔對價性義務。      4.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是沒有對價格給付條件的,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無須支付對價。      5.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把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與傳統觀點把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合同不同。按照《民法典》,贈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將贈與財產交付受贈人,合同即告成立。

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屬于雙方法律行為,是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除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謂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旨在通過對贈與人的撤銷權予以限制來實現平衡贈與人與受贈人利益的效果。

一、贈與合同的訂立方式

贈與合同的訂立方式可以有書面、口頭或其他法定方式。書面形式即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按照贈與標的的交付時間,可以將贈與分為現實贈與與非現實贈與。現實贈與又稱即時贈與,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時贈與人就將標的物交付受贈人的贈與,現實贈與的合同成立與履行是同時實現的,因而常為口頭形式。非現實贈與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將標的物交付受贈人的贈與,非現實贈與合同的訂立與贈與人的履行行為不是同時進行的,采用書面形式居多。

二、贈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故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贈與合同。但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當事人主體應當適格;贈與合同內容及形式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贈與合同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可資贈與的財產范圍

贈與合同中的“財產”應當作廣義理解,不僅包括有體物,也可以包括債權、股權等無體物;且贈與的財產也并不限于現實已經取得的財產,就未來的利息、未來的工資收入等將來可能取得的財產,也可以囊括于可資贈與的“財產”范疇。

一、履行移轉財產所有權的義務

贈與合同的訂立旨在移轉贈與財產的所有權。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類型財產的贈與,其移轉所有權的法律要求有差異。例如,對于不動產、股權等類型的財產,相關法律就規定要求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這種情形下,贈與人就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有關手續。

二、不得撤銷贈與合同的履行

對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法定不得撤銷的贈與合同,如果贈與人未依約定交付贈與財產,則構成違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贈與財產;如果由于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財產發生毀損、滅失,以致贈與人無法實際交付贈與財產的,贈與人應當向受贈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履行

贈與合同可以附義務。附義務贈與實際上是要求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必須要承擔一定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也就是說,贈與附義務的,如果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請求其履行。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對于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此外,如果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贈與合同履行中的窮困抗辯權

贈與人的窮困抗辯權,是指在受贈人請求贈與人履行贈與義務時,贈與人基于法定的事由可以進行抗辯的權利。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贈與人行使窮困抗辯權需具備下列四個要件:

1.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但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完全移轉;

2.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

3.贈與人經濟狀況出現惡化的時間必須發生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后;

4.經濟狀況顯著惡化達到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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