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中可否拘留被執行人
我院受理了一起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既不申請復議,又不向法院起訴的計劃生育罰款案件,經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應予執行。但在執行中,經多方做工作,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能否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或搜查其本人住宅的強制措施?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但是,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具體強制措施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裁定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勞動收人;也可以裁定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第114條又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外,對本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據此,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時間內拒絕執行的,可以采取查封等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等措施時,可以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但是,采取搜查措施,須由院長簽發搜查令,同時還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屆滿;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認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搜查人員進行搜查時,必須按規定著裝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被執行人采取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強制措施等妨礙執行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拘留、罰款。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編者注]因有關民事訴訟法律規范中對法院在采取強制執行中可否拘留被執行人并搜查其住宅的問題已作了明確的規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只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故對民事訴訟法律規范已作了明確規定的問題,未再作規定。
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
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記得吳鵬的講義上說是被執行人訴訟期限屆滿后90天內,但是剛做題時候解析說是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是被執行人訴訟期限屆滿后180天內。依據2018年2月6日頒布的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是六個月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如下:
1、第一百五十三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一百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
擴展資料
申請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1、當事人均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
2、當事人均為公民或其中一方為公民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后一年內申請執行;
3、在執行中當事人間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一方不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一方向法院申請恢復原法律文書執行的,申請執行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連續計算;
4、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5、行政決定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如果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是有期限的,在這個期限內如果你不自己執行的話將會被強制執行。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應該以,新日期出版的書為準
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該以何種形式作出決定?(民事判決?裁定?還是行政裁定?)
哪位專家給詳細介紹一下,某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生效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該用什么形式作出決定?有無上訴期?有無申請復議期限?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謝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
第九十條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生效后,先是有90天的時間給相對人以及利害關系人起訴或者30天的申請復議的時間。如果沒有起訴,行政機關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就作出是否強制執行的裁定,接著就是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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