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調查取證的標準時長
根據相關法規,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處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調查取證時間通常設定為兩個月,也就是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拘留的最長時限。
此外,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批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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