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審判監督程序
法律分析: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存在的錯誤,依法進行重新審理的一種特殊訴訟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主要特點是:
(1)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對象,只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判決和裁定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或者雖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沒有什么錯誤,則不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2)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機關,只能是由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其他任何機關、團體都無權提起。
(3)有權重新審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應當依照的訴訟程序,因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機關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審判監督程序有哪些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于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糾正。
中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等對已生效裁判,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裁判的執行;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高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或上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可報請上級檢察院抗訴。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對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原系一審案件,按一審程序審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訴或抗訴;原系二審的案件,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依照二審程序審判,所作裁判,是終審裁判,宣告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依二審程序上訴或抗訴。
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依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有利于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充分體現和貫徹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方針政策。
有利于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審判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審判工作方法和作風,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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