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網上賭場罪最輕判多久
在網上開賭場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具體量刑是:
其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其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法律規定的“開設賭場”。
網絡開設賭場罪從犯判多久
法律分析:在網上開賭場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從犯根據下列法定刑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其二、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網上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網上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開設賭場”行為,應予立案追訴: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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