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篇講林沖被高俅釣魚執法后,日子就一落千丈。上梁山后又被王倫算計,不愿其上梁山。后又妥協,要求林沖在三日內納一投名狀才能上梁山,也就是要拿個人頭。
本篇就講的是林沖殺人不成反而偷東西讓人逮住了,本來就是個盜竊,最后為啥還能算搶劫。
Part.1
林沖上梁山運氣是真的差,第一回劫道劫了三天也沒劫成。第一天,帶著小嘍啰在山下等了一天,沒等著一個人,劫不了。
第二天,好不容易碰上人,結果有三百來號人,評估了下八十萬禁軍教頭的實力,不敢劫。
第三天,好不容易碰上一大漢,結果樸刀一亮,大漢拋下貨物,就跑了。林沖想趕也趕不上,也沒轍了,只能挑上一擔子貨作為投名狀上梁山。
事情到這里,林沖是帶著殺人的故意的,所以在殺人的行為上是典型的 故意殺人罪未遂 。
那林沖拿著大漢丟下的貨物,準備挑上梁山,這個行為是搶劫罪還是盜竊罪。
這個答案是如何分析?首先,林沖開始是帶著殺人故意的,并非為了劫財。所以呢,在大漢跑路后丟下貨物整個行為中,林沖不能被定為搶劫罪,只能是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而等大漢跑了后,林沖沒轍,拿了這一擔貨物充作投名狀。產生對這擔貨物的非法占有目的,并轉化為自己占有,這就是盜竊。
簡單地說,林沖對這擔貨物的占有沒有使用暴力,一般來說就是“盜竊罪”。
為什么會有讀者認為是搶劫罪?原因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的思維是站在受害者角度。作為大漢,在路上行走,突然竄出一蒙面大俠,自然會認為是搶劫無疑。
但在法律視角,在定罪量刑的時候,更多是犯罪人的視角,既要知道他腦子里的主觀動機,也要對比客觀犯罪實際。
在這里,林沖的主觀想法開始是為了殺人沒錯。但殺人未遂后,腦子就想拿點貨物充作投名狀算了的想法,與客觀上挑走貨物的事實也相吻合。
因此在此時定的是盜竊罪,但本文標題為什么盜竊轉化成搶劫了?且看下文。
Part.2
接上文,在林沖盜取那一擔貨物后沒多久。貨物的主人就殺上門來,此人正是青面虎楊志。
楊志何許人也,怎能受得了這氣,提了刀就跟林沖打斗起來。楊志作為貨物的主人,搶回自己貨物的行為,是明顯的私力救濟行為。
而林沖呢,是為了抗拒抓捕,與楊志搏斗,就從盜竊罪轉化成了搶劫罪。這里就是標題中轉化原因了,來看一則法條:
上述法條意思是,如果一個人犯了盜竊、詐騙、搶奪罪,這已經是一項不冷靜的犯罪行為。但是頑抗拒捕,用暴力或者用暴力威脅的方式,那就不好意死了,只能按照二百六十三條來定罪了,這就是“ 轉化型搶劫 ”最高刑可以死刑。本來小偷小摸就算了,一旦發生轉化的情形,那至少也是個牢底坐穿。
舉幾個例子解釋便于大家理解:
案例一: 一個小偷在公交車偷了東西被人抓住,瞬間掏出刀來威脅大家;
案例二: 幾個人去偷瓜,一個人拿著武士刀放風。被瓜農抓住后,其中一人砍傷瓜農;
案例三: 黃某租房子供其女友賣淫,在周某和黃某女友發生性關系的時候,黃某偷走周某一臺iphone和1萬元,周某發現后,黃某用刀捅死周某。
上面三個案例都有典型的特點,先是為了偷東西,最后被人發現,不冷靜后采取了暴力,行為從“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
此時,我們再引述轉化型搶劫的量刑,三年起步,死刑為止:
大家在看案例三的時候會奇怪,為什么黃某殺了人還是只定搶劫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看完法律規定最后可以看到,搶劫罪也是可以判死刑的罪名。刑法里面很多罪名,名頭不如故意殺人罪來的嚇人,但細看其法條原意,罪刑還是非常重的。
最后總結一下,林沖之前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其一,是典型的故意殺人罪未遂;其二,因為暴力抗拒楊志的抓捕,從盜竊罪轉化成搶劫罪。定故意殺人罪未遂和搶劫罪,數罪并罰。
律師說法
故事到此就結束了,本文通過林沖劫道的故事,向大家解釋了故意殺人罪未遂和轉化型搶劫的相關概念。對于本案例中有什么想法歡迎在留言區留言!
轉化型搶劫罪的成立條件包括:主觀要件、客觀要件、結果要件。
1、主觀要件:犯罪嫌疑人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和犯罪意圖。即犯罪嫌疑人必須有意實施搶劫行為,明確意圖將他人財物轉化為自己所有。
2、客觀要件:使用武器:犯罪嫌疑人在搶劫過程中使用了槍支、刀具或其他危險工具,用于威脅被害人,或者以暴力手段強行奪取財物。暴力、威脅或其他方式: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在搶劫過程中造成被害人的抵抗。轉化所有權:犯罪嫌疑人將被搶劫的財物直接轉換為自己的所有權,即實際控制并支配了被搶劫的財物。
3、結果要件:犯罪嫌疑人必須成功地將被搶劫的財物轉化為自己的所有權。即犯罪嫌疑人通過使用武器和施加暴力或威脅等手段,最終取得了被搶財物的實際支配權。
在任何情況下,進行搶劫行為都是違法的,嚴重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益。轉化型搶劫罪是指在實施搶劫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槍支、刀具等武器,并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有意地將被搶劫的財物直接轉換為自己所得。轉化型搶劫罪是一種犯罪行為,它在搶劫犯罪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特定的要素,即將被搶劫的財物直接轉換為自己的所有權。
轉化型搶劫罪通常包括的要點
1、基本要素:轉化型搶劫罪的基本要素包括搶劫和財物轉化。搶劫是指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方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或他人住所實施搶劫行為。財物轉化是指犯罪嫌疑人將被搶劫的財物直接轉換為自己的所有權。
2、武器使用:通常情況下,轉化型搶劫罪的成立需要犯罪嫌疑人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武器,如槍支、刀具等危險工具。武器的使用可以增加對被害人的威脅,進一步強化了搶劫行為的恐怖性和危險性。
3、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轉化型搶劫罪的實施需要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這些手段可以包括言語威脅、身體侵犯或利用其他威嚇手段,使被害人無法反抗或抵御。
4、財物轉化: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須成功地將被搶劫的財物轉化為自己的所有權。這意味著犯罪嫌疑人需要實際控制并支配被搶劫的財物,使其從被害人的合法所有權轉變為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有權。
需要強調的是,具體的定義方式可能會因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體案件中,需要根據當地法律對轉化型搶劫罪的界定進行判斷和適用。
轉化型搶劫的相關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以上可知:前提是犯了盜竊、詐騙、搶奪罪;目的是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手段是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脅;只有同時符合以上三要素才構成轉化型搶劫;
事后搶劫,是前犯罪行為結束后(前犯罪客體與后搶劫罪的客體是不同的),另起犯意,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如:故意傷害罪后,稱受害人動不了,看到其身上有財物,順手將財產拿 走,這就是事后搶劫;
擴展資料: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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