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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逮捕要具備什么條件(逮捕的三個條件)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18 10:00:13

逮捕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逮捕的適用條件有:
1.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2.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第三,企圖自殺或者逃跑;
3.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
4.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
(一)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 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 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刑拘是不是等著判刑了
1、刑拘后不一定會被判刑。
2、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二、只要逮捕就一定判三年以上嗎
只要逮捕就一定判三年以上是錯誤的。
1、 逮捕只是一種偵查過程中的強制措施,被逮捕的人最終不一定會判刑。被指控犯了罪的人必須經法院依法審理,只有證據確實充分時,法庭才會認定其有罪,并做出相應的刑罰處罰。而且對于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提出上訴。
2、 刑法也規定很多可以免于刑罰處罰的情形。如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三、三種情況打官司必輸
1、事實不清楚;
2、沒有證據支撐事實;
3、沒有證據反駁對方。沒有事實或者沒有證據,就不能獲得法官的認可。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逮捕的條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逮捕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逮捕的法定情形如下: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
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這三種情形或者涉嫌犯罪較為嚴重,或者因之前的故意犯罪記錄或身份不明而表明其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應當逮捕。

逮捕的法定情形如下: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
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這三種情形或者涉嫌犯罪較為嚴重,或者因之前的故意犯罪記錄或身份不明而表明其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應當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逮捕由誰執行
逮捕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法律對逮捕的規定是:對刑事案件執行逮捕,由公安機關負責,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逮捕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法律對逮捕的規定是:對刑事案件執行逮捕,由公安機關負責,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逮捕的概念和條件

法律主觀:

批準逮捕的概念是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_批準。

法律客觀:

一、逮捕的條件有哪些《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一規定明確了逮捕的三個條件,即:(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逮捕條件中最基本的條件,也是實踐中較難掌握的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實體事實的要求,即要有“犯罪事實”,一個是對證據的要求,即要“有證據證明”,即該“犯罪事實”是有“證據”證明客觀存在的。從這兩個方面入手,才能正確理解“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犯罪事實”是指:①發生了犯罪行為;②有明確的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于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對犯罪事實的要求也不同。在偵查階段考慮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時,所要解決的問題不是如何量刑,也不是如何定罪,而是是否應該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條件只要求兩個最基本的內容:發生犯罪行為——解決了適用逮捕措施的客觀基礎問題;是犯罪嫌疑人所為——解決了逮捕措施的適用對象問題。至于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內容,在適用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這里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因為有一個犯罪事實即是“有犯罪事實”,即符合了逮捕條件關于實體事實的要求,沒必要再去證明有多起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是指證據確實,可以相互印證。《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1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一規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從證據的量上講要求“充足”,否則便不符合逮捕條件。(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第二個條件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確定一個人的刑罰要罪刑相當,同樣,在刑事訴訟中采取強制措施,也要考慮與其所實施的犯罪相當。逮捕是剝奪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從各國關于逮捕的規定看,也都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作為逮捕的一個條件,有的國家甚至規定可能判處1年或者2年以上刑罰的才能予以逮捕。“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備前兩個條件,仍然要考慮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可以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認為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便是無逮捕必要,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實踐中忽視逮捕的第三個條件的現象比較嚴重,應該引起對這一條件的注意。所謂“社會危險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能性和繼續犯罪的可能性,應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來考慮:①案件的性質。一般來說,案件性質嚴重,作案人的主觀惡性大,其社會危險性也大,被判處的刑罰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毀滅證據、偽造證據、串供、逃避偵查和審判,繼續犯罪甚至自殺。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現及其個人情況。如:多次犯罪還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一貫表現;有無固定職業;犯罪時的年齡;犯罪后有無悔罪表現,等等。一般來說,累犯、慣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于過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會危險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無悔罪表現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現的人。③案件的其他情況。案件的其他情況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獲;案件中重要的證據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獲,有些重要證據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證據、偽造證據、毀滅證據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其進行報復、繼續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批準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批準逮捕有以下條件:(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逮捕的條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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