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盜竊行為進行立案,需要的證據有:
1、主體證據,應包括居民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2、行為證據,應包括被害人關于在具體時間、地點及位置被盜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陳述等;
3、結果證據,應包括被害人關于失竊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于竊得物品的供述等;
4、情節證據,包括價格鑒定、物品發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盜竊案需要滿足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才能定罪;因此需要能證明存在盜竊罪案件的事實、情節的輕重、確系犯罪嫌疑人作為的證據,如記錄盜竊案件經過的監控錄像、犯罪現場中犯罪嫌疑人的指紋、相關的人證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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