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醫(yī)療費: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治療費用,以及必然產生的治療費用。
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2、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0%×20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3、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4、誤工費:本人日工資×誤工天數。
其中,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5、護理費:每日護理費(護理人員的日工資或者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的勞務報酬)×需要護理的天數×護理人員人數。
其中,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6、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7、營養(yǎng)費:參照醫(yī)療機構加強營養(yǎng)意見確定金額×需要加強營養(yǎng)的天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8、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需要撫養(yǎng)的年數×需要撫養(yǎng)的人數×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1)賠償金=3438元×20年×0.2(九級傷殘賠償指數)=13752元。
(2)受害人在 60-74歲之間城鎮(zhèn)居民殘疾賠償金=14129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0.2(九級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3438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0.2(九級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城鎮(zhèn)居民殘疾賠償金=14129元×5年×0.2(九級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3438元×5年×0.2(九級傷殘賠償指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法律分析:殘疾賠償金的賠償依據是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傷殘等級。這種賠償依據需要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才能得知。如果傷殘等級較輕但對受害人的職業(yè)造成妨害,嚴重影響受害人就業(yè)收入的,可以適當提高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如鋼琴家手指傷殘等情況。另一方面,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在一定幅度內減少或增加殘疾賠償金的總額。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第三十二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xù)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xù)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第三十三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fā)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zhí)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fā)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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