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無獲利不知情不構成犯罪,不判處刑罰。
1、沒有獲利不等于犯罪,不用負刑事責任;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幫助行為,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按照相關規定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犯罪數額達到一萬元的五倍以上等,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幫信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 犯罪主體方面。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
3、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表現為: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情節嚴重的行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只要涉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那么公安機關就應予立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為一種犯罪,應當由情節來確定其罪過的大小,而數額是確定情節輕重的重要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明知別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不知道別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的,則不構成犯罪。
刑法中非常多的犯罪,都明確規定了“明知”的主觀要件。但如果每個人被抓之時,都表示自己不明知,那么是不是就沒有人會被刑事強制措施了,是不是就沒有人被判刑了?很明顯,司法實踐并非如此。對于一個人的主觀明知狀態,不能單純看其個人的供述,而是要結合客觀證據情況來綜合認定。比如說,有人說我不明知攜帶的行李中有毒品,但是從其微信記錄中能夠看到與販賣人員聯系,或者從其所獲的報酬遠高于普通的運費,那么就可以認定為明知。再比如,提供銀行卡給他人使用,這時就應該搞清楚,為什么他們不用自己的銀行卡,而要借用他人的,這時,只要是一個成年人,行為能力正常,都會認為其中有貓膩。再加上從中獲得了報酬,那就更能認定為主觀上是有一定認知的,而不是一無所知。另外,還有同案人員都明確表示,告知行為人了他們的犯罪行為,那么還對其提供支付結算等服務,也是能認定明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不知情的則不會構成幫信罪,因為構成該罪名的情況應當是行為人已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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