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分析: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缺陷責任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1.生產者的嚴格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生產者出于什么樣的主觀心理狀態,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是一種嚴格責任。但嚴格責任不同于絕對責任,它仍然是一種有條件的責任。產品質量法同時規定了法定免責條件,即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2.銷售者的過錯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為過錯推定原則。可見,這里的過錯是一種推定過錯,銷售者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民法典中的產品責任應采用何種歸責原則,在立法過程中看法不一,大致有四種觀點:
(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此種觀點認為不論生產者、銷售者有無過錯,只要產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多數人主張此說。
(二)是過錯責任原則。理由是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中,還不具備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因此,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即可免責。
(三)是過錯推定原則。認為產品責任既非過錯責任,亦非無過錯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即產品缺陷的事實本身,應視為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有過錯,即過錯推定。
(四)是二元歸責原則。認為產品責任既適用無過錯責任,也適用過錯責任,但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導。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已明確規定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銷售者承擔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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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歸責原則
法律分析: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確定產品責任歸屬的準則,是要求行為人承擔產品責任的根據、標準和理由。關于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各國多經歷從合同責任到過失責任(疏忽責任)再發展到現在的無過錯責任的過程。無過錯責任是指損害發生后,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無須就侵權人的過錯進行舉證,侵權人也不得以其沒有過錯為由主張免責或者減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產品質量責任歸責原則是
當一些產品質量出現不合格時,就需要進行一個產品質量責任的歸責問題了。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那么產品質量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呢?接下來就來為大家解答。一、產品質量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1、生產者產品責任歸責原則 《產品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以上規定,生產者只要其生產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除了法定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事由外,不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個同時存在的條件: (1)產品存在缺陷。侵權責任法中沒有對缺陷產品作出定義性的規定,因此,實踐中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中有關缺陷的規定為依據判斷是否為缺陷產品。具體如何運用這項規定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這要根據每個案件,每種產品的具體情況作出具體的分析判斷。 (2)缺陷產品造成了受害人傷害的事實。是指缺陷產品的使用過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的損失。 (3)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確認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通常有受害人證明損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費缺陷產品造成的,要求生產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舉證,如果生產者不能舉證證明,則認定產品存在缺陷及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銷售者產品責任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以上規定,銷售者只有存在下面兩種過錯時,才承擔產品責任: (1)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即產品缺陷的存在是由于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的。銷售者的過錯一般包括積極作為和不積極作為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說明銷售者有過錯,未能嚴格把好進貨關,銷售的是不能明確生產者的產品,因此其承擔的是因不能確定缺陷產品生產者的賠償責任。
二、產品責任損害賠償的原則 (1)全面賠償原則。它是指對經營者的侵權行為,無論他們主觀上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也無論侵權人是否受到刑事、行政制裁,均應根據造成損害的大小確定民事賠償的范圍。這表明,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消費者損害多少,即得到多少的賠償。 (2)限度賠償原則。賠償并不是沒有限制的,根據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產品責任賠償案件中,在確定經營者的民事責任后,確定賠償數額時,應該考慮經營者的經濟狀況。三、產品責任損害賠償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第42條作了相應規定,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以及其他損害賠償等項目。 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產品責任領域,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包括該產品整體或者它的某一部分損害都不在生產者賠償之列,因為這種損害是生產者應負其責,而不是另向他人賠償。也就是說,產品責任在性質上屬于侵權責任,產品所有權已經轉移,因此要求賠償的只能是產品自身之外的損失,這也是各國立法的通例。 為大家解答的關于產品質量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問題的所有法律知識內容了,相信大家閱讀完之后一定有所收獲。綜上,我們可以得知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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