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偽證的后果
作偽證的后果如下:
1、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作偽證的,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復雜客體。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的內容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毀罪證或得制造偽證的;
5、出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案件作偽證怎么處罰
民事案件作偽證怎么處罰 所謂偽證,是指行為人在訴訟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重要情節,故意作虛偽證明,意圖歪曲事實,以假亂真,以達到一些不法目的的行為。偽證的大量存在嚴重影響了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院審判的質量。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做偽證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我國偽證行為增多的原因 (一)我國法律規定不健全 1.刑法規定不嚴密。我國刑法中對偽證行為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刑法》第305條、第306條、第307條。值得指出的是,第305條規定的偽證罪和第306條規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都僅適用于刑事訴訟中。在民事訴訟中并不適用。 在刑法中對民事偽證行為加以規定的只有《刑法》第307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從本條文中可以看出,刑法并沒有將民事訴訟當事人自己偽造、毀滅重要證據而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根據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可知民事訴訟當事人自己實施的偽證行為并不構成犯罪。 2.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嚴密。《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對在什么情況下罰款、什么情況下拘留、由誰來認定和制裁、程序如何啟動等好多問題,我國法律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就造成了現實中的兩種極端,一種是亂處罰,一種是不處罰。 (二)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完備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現在重點就在于這個“確有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筆者認為,第一,規定不夠細致。法律規定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也規定了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正當理由。但是對這個“確有困難”規定的過于籠統,比如年邁應為多大歲數以上,行動不便要達到什么程度,特殊崗位的范圍等等沒有做出細致規定。第二,立法空白。對證人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法庭許可而拒絕出庭作證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可以對其采取什么強制措施和處罰措施等并無規定。將這些全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實在不妥。 (三)我國民訴法中無證人宣誓制度 所謂的證人宣誓制度,是為了增強證人作證的嚴肅性,而由證人在出庭時所做的對愿意如實作證和作偽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一種保證。目前世界各國的程序法中一般都有關于證人宣誓的規定。因為按照普通法,證人必須作出說真情的宣誓,才能聽取他的證言。而我國沒有這項制度。證人對出庭作證的意義和作偽證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沒有充分認識,有時會產生無所謂的態度和僥幸心理。 (四)證人的法制觀念不強 現在證人大致有以下幾種心理:(1)應當事人的要求而提供偽證。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礙于親戚朋友的情面,有的是因為利益的驅動,有的則是迫于暴力脅迫等等。(2)證人不出庭作證。有的是害怕自己因出庭作證而被對方當事人報復,有的是擔心自己利益受損而得不到補償而不愿意出庭作證等等。 證人提供偽證,造成了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的背離,嚴重干擾了法官對案件的正確認識,影響了司法審判的正常進行,導致冤案、錯案的發生。證人不到庭,則法官和對方當事人無法了解取得證言的途徑、方式等,僅僅靠一紙在庭外形成的證言,其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都讓人難以置信。在質證環節,因為證人沒有到庭,質證無從進行,許多事實無法搞清楚。二、外國對偽證罪的相關規定 (一)美國法的規定 1.對偽證罪的規定。在美國,偽證罪僅嚴格限定在聯邦法中。偽證罪是指:在宣誓中或在陪審團的調查中作虛假陳述,陳述必須是故意作假,也就是說是一個謊言,必須是在訴訟中作出的對一個問題有實質意義的謊言,而不僅僅是一個誤導。在美國偽證罪屬于重罪,懲罰嚴厲,最高刑期是五年。 2.對證人宣誓制度的規定。根據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603條規定,證人在作證之前,一般都被要求以宣誓或陳詞確認的方式宣布將履行誠實作證的義務。這是普通法的長期傳統,它一方面能夠提醒證人有如實作證的義務,另一方面,如果證人在宣誓后故意作偽證,他將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法國法的規定 《法國刑法典》第434條規定,“向任何法院或向任何執行令一法院之委托辦案的司法警察官員宣誓后作偽證的,作偽證要處5年監禁并科以50萬法郎的罰金;但如作偽證的人在預審法院或判決法院作出終結審判程序的裁定之前,自動撤銷其證明者不罰。”《法國民事訴訟法》第287條規定:“如一方當事人對被認為是他的字跡予以否認,或申明其不認識是誰的字跡時,法官得對有爭議字跡進行核對、驗證,但如即使不考慮字跡亦可作出裁判之情形,不在此限。”三、對我國偽證行為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我國法律對偽證行為的處罰 1.完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民訴中的偽證行為和刑訴中的偽證行為都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有時,民訴的偽證行為所產生的危害甚至比刑訴中的偽證行為還要大。所以,對民訴中的偽證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這樣,才能增加作偽證的成本,從而有效遏制偽證行為。具體做法有:第一,將《刑法》第305條偽證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三大訴訟。第二,在《刑法》第307條中,增加當事人自己實施偽證行為為犯罪的規定。 2.完善民事責任。完善《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1)將實施偽證行為“可以”進行處罰更改為“應該”進行處罰。(2)將規定細化。第一,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程度的標準。筆者建議以行為的惡性程度和是否足以影響法官的判案為標準。第二,規定罰款、拘留的標準和程度。筆者建議,在情節特別嚴重時,才采用拘留。對罰款的數額應當提高。第三,對偽證行為由原審法庭認定和制裁。第四,審查偽證行為的程序可由當事人啟動,也可由原案審判庭啟動。第五,在審理偽證行為時,原案延期審理,并且延期審理期限不計入審限內。 3.增加行政責任處罰。我國對民訴中的偽證行為并沒有規定行政責任。筆者認為,為了加大對民訴中偽證行為的打擊力度,應當增加偽證行為的行政責任。對于在民事訴訟中作偽證的證人,司法機關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如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對于作偽證的鑒定人,司法機關應當通知司法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執照等。 (二)完善我國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我國法律雖然認定了證人出庭作證是常態,書面證言是例外。但是其規定還有不足,筆者建議進行如下改進: 1.對于證人不出庭作證情況的規定。首先,對于我國法律現已規定的“確有困難”進行細致規定。如年邁要到80歲以上,體弱要有醫院開具的證明。對特殊崗位應做具體的限制性規定。其次,增加可不出庭作證的情況。筆者建議增加以下幾點:(1)控辯雙方對書面證言無爭議的;(2)雖對一個證言有爭議但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清楚的;(3)眾多證人證明同一事實,選擇有代表性的證人出庭作證,其他證人可不出庭的。 2.確立證方特免權。該項制度主要包括:(1)拒絕自證其罪特權。如果證人回答一個問題的結果會自證其罪,就有權拒絕回答該問題,此時,不能強迫證人作證。(2)近親屬特權。即不得強迫其近親屬舉證證明其有罪,這也符合道德倫理的要求。(3)職業秘密特權。如律師、醫師、公務員等基于職業上的秘密,有拒絕作證權。 3.對證人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法庭許可而拒絕出庭作證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此時可以參照外國法的經驗,對證人采取強制其出庭作證的措施。第一,拘傳。改變現行通知證人出庭的做法,在開庭三日前向證人送達出庭傳票,證人在接到法院傳票后,無法定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就以拘傳方式強制其到庭。第二,罰款和拘留。根據具體情況對證人進行罰款或拘留,其數額和天數可以仿照上述偽證行為的規定。 (三)其他制度的完善 1.建立證人宣誓制度。我國法律規定有要求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名的具結制度,它的作用是提醒證人明確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但證人宣誓制度除此之外,更加注重的是對證人良知的喚醒。并且,證人宣誓制度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采用。所以,在我國建立證人宣誓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建立證人人身安全保障制度。證人出庭作證往往受到有關當事人的威脅、打擊、報復。民訴法雖規定了對打擊報復證人者的制裁措施,刑法也規定了打擊報復證人罪,但對其適用條件比較嚴格,對證人的人身保障力度仍不夠。筆者建議,應加大對證人人身安全的保障制度,并且將證人的近親屬也納入保護范圍。 3.建立對證人的補償制度。筆者認為,既然證人出庭作證是法定的義務,那就與當事人無關。所以,證人的損失不應當由當事人補償,而且這么做也有買通證人之嫌。證人的損失應當由法院予以補償,國家應當在財政支出時建立專門的證人補償基金,以保證證人的經濟利益。 4.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全民法律意識提高了,公民就會知道作偽證的危害性,就會明白出庭作證的重要性。因此,全民法律素養的提高對從思想意識上杜絕偽證行為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提供虛假供述構成偽證罪嗎
法律主觀:
一、概念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刑法 第229條第1款,第2款),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二、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國 公司法 對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的成立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如 公司 法第23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第152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的最低限額。這對建立工商企業制度、規范公同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 股東 和 債權人 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過失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的行為,可能致使不具備成立條件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從而破壞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妨礙了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對公司的有效管理。本罪的犯罪對象為評估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有關公司成立或經營情況的各類虛假的證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幾類:(1)評估報告。資產評估事務所及評估師對公司發起人以物產、工業產權、專利技術折抵注冊資本而開具的評估報告或證明。(2)驗資報告。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對公司的注冊資本進行查驗,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關條款的規定。(3)驗證報告。除對資金情況驗證外、注冊會計師還應對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近三年公司經濟利潤情況表及 公積金提取 情況表等文件進行審查,然后開具驗證文件。(4)審計報告。審計師對公司各類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然后開具審計報告。(5)其他報告。如會計報表、律師的 法律意見書 等。(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證明文件,在這里是指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驗證證明、審計報告等中介證明,所謂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上述證明文件的內容不符合事實、不真實,或杜撰、編造、虛構了事實,或隱瞞了事實真相。虛假,既可以是全部內容虛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內容虛假。就其表現而言,則由于各種證明文件的內容不同而多種多樣,如資產評估師明知公司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 土地使用權 折抵資本或股本與實際不符,或高于其實際價值,或低于其實際價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評估證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數額本來與實際相符,卻又故意壓低或抬高物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的折抵數額或股本。驗資人員明知公司發起人沒有出資或沒有足額出資而證明其出資或足額出資;或在他人本來足額出資時卻說沒有足額出資。驗 證人 員,明知公司的財務報告內容不實,會異致股東和社會公眾重大損失不予指出或者對公司可能造成股東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損害的公司財物會計處理予以隱瞞或作不實報告。審計人員,代表國家對即將成立的公司金融狀況審查過程中,發現股份制公司招股說明書,當年的負債表、損益表、財務變動情況,連續3年的經營情況有虛假內容而置之不理或幫助公司作假等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提供了虛假證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虛假證明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給公司、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利益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提供虛假證明給公司用于進行非法發行股票,低價折股、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虛假出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體。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1)資產評估師。公司成立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數額,應由資產評估師作出評估,并拿出相應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2)注冊會計帥。公司成立的發起人應當一次性地按所認股份的數額繳足股金,并由章程規定或者事先約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單位出具收款單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應有足夠的注冊資本,對于發起人認購股金及有限責任公司的 注冊資金 情況,注冊會計師應該認真核實有關帳目,加以驗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3)審計師。審計師代表國家依法對即將成立的公司金融狀況進行審計,其中包括對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當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會變動情況表、連續二年的經營情況表等依法進行審查,對虛假的,能夠使認購股票的法人或公眾股民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文件應及時予以揭露,并予以相應的處理。反之,如果出任審查的審計師與公司惡意串通,為公司出具虛假的證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經濟上遭受損失,造成嚴重影響,則該審計師構成本罪主體。(4)其他人員。除上述三類人員外,法律服務人員及其他行使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職權的人亦可成為本罪主體,這些人雖不具有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及審計師的職稱(如未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會計師),但受委托從事了評估師、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法律服務的工作,所出具的證明文件,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因此,這些人亦可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根據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評估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與公司惡意串通,指定其人員為該公司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等文件,情節嚴重的,則該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有虛假內容但仍決意提供。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是他罪如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至于其動機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貪圖錢財、有的是礙于情面,有的是討好他人,有的是迷戀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報復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三、認定(一)本罪與 偽證罪 的界限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為。本罪與偽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犯罪主體不同。偽造罪中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及翻譯人員;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等。(2)侵犯的客體不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3)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偽證罪,其行為人行為方式表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的證言、鑒定結論以及翻譯文件等。而本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在公司申請登記或公司經營的驗資、驗證過程中,所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也都是有關公司成立、經營等內容的。(二)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或者 盜竊 、搶奪、毀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點在于:它們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對象都是內容有一定意義的證明文件,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十分明顯的。主要表現在:(1)犯罪客體不同,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信譽。其犯罪對象為公文、證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其侵犯的對象為有關公司成立或生產經營的證明文件。(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后者表現為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作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本罪表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它是有權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實的證明文件。(3)犯罪主體不同。后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能構成,其主體為自然人,不包括單位。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行為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身份才能構成。具體說,其主體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或單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四、處罰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法條及司法解釋[刑法條文]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叩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 》第二百零二條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為。本罪與偽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偽造罪中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及翻譯人員;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等。 (2)侵犯的客體不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 (3)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偽證罪,其行為人行為方式表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的證言、鑒定結論以及翻譯文件等。而本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在公司申請登記或公司經營的驗資、驗證過程中,所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也都是有關公司成立、經營等內容的。 (二)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點在于:它們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對象都是內容有一定意義的證明文件,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十分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信譽。其犯罪對象為公文、證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其侵犯的對象為有關公司成立或生產經營的證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后者表現為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作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本罪表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它是有權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實的證明文件。 (3)犯罪主體不同。后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能構成,其主體為自然人,不包括單位。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行為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身份才能構成。具體說,其主體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或單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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