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抓捕后能如實招供算自首嗎
公安機關抓捕后能如實招供算自首嗎一、公安機關抓捕后能如實招供算自首嗎
1、公安機關抓捕后能如實招供不算自首。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成立自首必須具備二個條件:
(1)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嫌疑人自首后翻供算自首嗎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2019法考必備考點:自首
一、自首
我國刑法設置的自首制度及其從寬處罰的原則,對分化瓦解犯罪勢力,迅速偵破刑事案件,感召犯罪分子主動投案,激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及時打擊和預防犯罪起著積極的作用。
(一)一般自首成立條件
1.自動投案
時間限定:須發生在尚未歸案之前。投案行為通常實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然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人尚未被查獲以前;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覺,而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進行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以前。沒有自動投案,在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檢察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客觀條件:必須有實際行動: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主觀條件:必須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自動投案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出于真誠悔罪,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有的經親友規勸而醒悟,有的懾于法律的威嚴,有的潛逃在外生活無著,等等。這些動機都不影響歸案行為的自動性。
投案對象:自行投于有關機關和個人,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和特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投案表現:承認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須承認下列事實:在犯罪事實已經發生但尚未破案發現的情況下,承認自己實施了何種犯罪;在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況下,承認該罪是自己所為;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被發覺但尚未歸案的情況下,承認自己是該罪行為人。
投案方式:只要將自己主動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匿名將贓物送回司法機關或者物主處,或者用電話、書信向司法機關報案或指出贓物所在,不成立自首。
親首:親自自首,可以先打電話、發傳真、發短信、電子郵件等,隨后歸案。
代首:委托他人自首。因病因傷或搶救被害人、搶救財產損失等。
送首:未成年人或親屬犯罪后,由監護人或親友送到司法機關。
首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向被害人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歸案。
在行政拘留、民事拘留期間,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屬于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的是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實細節。供述內容和犯罪人主觀記憶相符,即使與客觀事實有些出入也算自首。只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隱瞞量刑情節也算如實供述。還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否則,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已交代的犯罪事實多于未交代的犯罪事實,屬于如實供述。共同犯罪的,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實,主犯應供述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否則,不認定為自首。
合理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為自己辯護、提出上訴、更正補正事實不影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認定。如實供述罪行,但不退還贓物的,原則上不影響自首成立。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認定為自首。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罪行的過程中推諉責任,保全自己,意圖逃避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伙,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蒙混過關;掩蓋真 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不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
(二)特別自首(準自首)成立條件
一般自首:如實供述本人及共犯基本信息,本人、主要犯罪事實;特別自首:犯A罪被抓,供述尚未掌握的B罪。
1.主體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強制措施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還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當然解釋)。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注意】如果是同種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不屬于自首。
3.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這里的“辦案機關”包括紀檢、監察、公安、檢察等法定職能部門)。
(三)自首的處罰
相對從寬處罰的原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四)單位犯罪的自首
1.單位集體決定、單位負責人決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均可。
2.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視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不認定自首。
3.單位未自首,該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自首的,分別處理互不影響。
(五)自首中的特殊問題
1.共同犯罪:除供述自己的罪行,還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2.數罪自首:僅供述了部分罪行,就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認定為自首。
3.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逃逸后又歸案,屬于自首;沒有逃逸,直接主動報案、歸案,也是自首。
什么是如實供述罪行
如實供述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一、如何認定主動供述罪行
1、投案交待的必須是犯罪事實。
如果投案人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違法或者違反道德的行為,不構成自首。
2、投案人交待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
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也包括與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實,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3、投案人必須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投案人應當將自己的犯罪事實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虛構、不偽造、不避實就虛、不避重就輕、不推諉塞責,否則不構成如實交待,也不能認定自動投案,也就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自首的司法認定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4、可供自首的對象: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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