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當年的彭宇案真相到底是什么(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6-12 16:15:58

彭宇案后,法院的法官們都怎么樣了?

南京彭宇案法官王浩現在沒有再從事法官工作。調離法院后,王浩被安排在了離法院10公里之遙的鼓樓區挹江門街道辦。王浩到街道辦后被安排在了挹江門司法所。

司法所位于南京市鎮江路4號的斜對面,這里離街道辦的辦公場所還有3公里之遙,司法所在一個破舊的居民生活區的弄堂里,看上去有些破落,以至于連一些住在這里的居民都不知道還有個司法所存在。

江蘇省某法院一名法官在彭宇案事后曾表示:“不管如何,彭宇案本身對法官王浩的影響和沖擊是巨大的。"

彭宇案的介紹: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引起極大爭議的民事訴訟案。老人徐壽蘭在南京市水西門廣場一公交站臺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徐壽蘭指認撞人者是剛下車的小伙彭宇,彭宇則予以否認。

最后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了和解協議,案件以和解撤訴結案。和解撤訴之后,彭宇也表示,在2006年11月發生的意外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

彭宇與徐壽蘭達成的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后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南京徐老太事件是怎么回事

就是當年轟動網絡的彭宇案。

經過:2006年11月20日上午,本文主角南京市民徐壽蘭女士(即南京徐老太)在某公交車站等車,據其稱被正在下車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則稱下車時候見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邊,并且在其親屬到來以后一起送該老人到醫院,其中還墊付了200元的醫藥費。
當好心的彭宇離開以后,卻被告知要賠償醫藥費用。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將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決的結果是彭宇應該賠償40%的損失費計45876.36元。

判決結果出來以后,引發了網友的激烈爭論,而其中諸多有關判決中貓膩的傳說也在網絡上飛快流傳。

最后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了和解協議,案件以和解撤訴結案。和解撤訴之后,彭宇也表示,在2006年11月發生的意外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

擴展資料:

“彭宇案”的負面效應,是許多當事者始料不及的。作為政法部門應引以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訓,努力提高司法辦案水平,營造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

首先,應高度重視“彭宇案”反映的辦案人員的職業素養問題,切實加強政法隊伍的職業化建設。

法院調查的原始證據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發生相撞的事實是成立的,一審據此判決的結果是適當和正確的,二審之前當事人達成庭前和解協議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

但案件審理中出現警方丟失詢問筆錄等關鍵證據,一審判決說理、表述不當等問題。雖然相關人員在事后給予了停職、調離和警告的處分,但加強政法隊伍制度建設和思想業務建設仍刻不容緩。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對社會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導作用,要把正確的價值判斷和社會主流價值觀有機融入司法裁判全過程。

“彭宇案”在審理期間就出現了偏離事實真相的報道和輿情,但辦案單位并沒有足夠重視并對此進行正確引導。

對判決之后可能出現的輿情也沒有充分的預計,當此案形成輿論熱點后,又缺乏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使得相關報道逐步偏離事實真相,最終形成判決結果與公眾認知的巨大反差。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彭宇案

彭宇案的事實真相

對于調解結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發生的意外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事后經法院調解,他對結果表示滿意。

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近年來,路人對遇險者作壁上觀的類似新聞不斷在各地反復上演,而每當類似新聞出現,“彭宇案”就會被再次納入公共討論的范圍。

例如,在前些日子,網上流傳這樣一個視頻:河南駐馬店一女子過馬路時,被一輛出租車撞倒在地,事發后,被撞倒女子橫躺在馬路上一動不動,期間多輛汽車和多名行人路過,無一輛車停車查看情況,也無一人上前施救,一分鐘后,該女子遭到另一輛汽車二次碾壓。

不少人在感慨、悲憤世態炎涼、路人冷漠的同時,卻將眾人的冷漠歸過于十年前的“彭宇案”。

據悉,在2006年11月20日,64歲的徐壽蘭在等公交站車時,有2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徐壽蘭去趕后一輛公交車,經過前一輛車后門時,26歲的彭宇正從該后門下車,雙方在匆忙間發生相撞。后彭宇將徐壽蘭扶起,與其家人一起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

當年4月26日,鼓樓區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時,彭宇的妻子提出:“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

6月13日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時,彭宇表示:“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問及為何扶起原告并付醫藥費,他回答:“為了做點好事。”在得知事發當日派出所處警的詢問筆錄丟失后,他不認可警方事后補做的筆錄,并表示要向媒體反映。

不過,在7月4日,彭宇打電話給一位網站論壇版主,表示自己做好事被誣告,希望媒體關注。該版主將這一情況通報給南京多家媒體記者。一場“幫扶老人反被告”媒體熱議及關注就此引發。

媒體抓住了一審判決中這一說理部分:“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并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熱議一審法院憑“人性惡”的理論在沒有證據的情況推斷認定彭宇撞人,而不是扶助老人,稱法院判決不支持見義勇為、幫扶老人做好事。一審法院一時之間萬夫所指。

不過,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南京市中院。二審法院2007年10月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找到了事發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處警登記表,其中的“報警內容”一欄,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

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

在2008年3月15日,江蘇高院院長公丕祥在全國“兩會”上的新聞發布會,首度披露該案雙方已庭外和解撤訴,但沒有公布案情。公眾沒有等來二審判決結果,卻等來的是法院、雙方當事人一致的對外緘口。

媒體及民眾均不接受這沒有結果說明的結局,也沒有有權機關出面解釋“是否真的撞人”或是“助人為樂”,唯一確定的是彭宇賠錢了。

基于此,公眾輿論中形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一面倒的評論觀點,隨后幾年,此觀點廣為流傳,法院成了助推社會道德滑坡的標靶,甚至“扶不扶”成了春晚調侃的對象。

遺憾的是,當年一些媒體一邊倒地將彭宇“人設”為被冤枉的“好人”,畢竟“好人蒙冤”的劇情要比“撞人該賠”的現實更加能夠撬開讀者的眼睛,撩動他們互動的欲望。

而不得不說的是,或許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人們習慣于為自身在眾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個客觀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訛傳訛”似乎總比真相走得快一些。這就造成如今遺憾又尷尬的局面,人們對于該案的誤解、誤讀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堅信著彭宇僅因施救而被判賠償的假象。

在這樣的輿論氛圍中,盡管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相撞的事實和結論是對的,適用法律也是對的,但公眾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卻是此案“判決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誣陷賠償”,產生的負面效應是頻頻見之于報端、廣播、熒屏等傳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評判。

那么我們到底能不能去扶?

實際上,對于“扶不扶”問題,法律早有答案。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可見,如果被扶者不能證明扶人者將其推倒,扶人者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嚴格意義上,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并未發生過一起僅因扶人而讓扶人者擔責的判例,或許也正因此,每每發生類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誤讀的“彭宇案”來唏噓不已,感嘆世風日下,乃至為冷漠尋找借口與出口。

值得強調的是,即將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重申了法律對見義勇為的態度,“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即便施救行為對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損害,救助人也無須擔責,更何況,損害本非救助人所致。

而這些年,各地也陸續出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國家與地方對“義者”的獎勵、保護長效機制正在日趨完善。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質。

可以說,我們每個人都有著一顆“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時又有著一顆趨利避害的私心。而當我們見到有人需要幫助時,當我們在“扶不扶”問題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時,我們必須在內心上確信,救助行為永遠不可能成為侵權的證據,“彭宇案”不能再成為我們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終站在善者那一邊。

相關推薦:

過失傷人致死罪(正當防衛過失傷人致死的怎么判刑)

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包括哪些)

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微傷(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怎么判)

機動車駕駛證扣分(機動車駕駛證哪些違章會扣分)

公務員超生處罰(公務員超生現在有什么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