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區別
法律主觀:
搶劫罪和 敲詐勒索罪 是兩種比較常見的財產型犯罪。二者在行為特點上很相似。我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二種犯罪,兩罪的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客體基本相同。 兩者量刑上有很大差距。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的區別如下:
1、暴力威脅內容不同,暴力相威脅是二罪的交叉點。搶劫罪的威脅僅限于人身暴力威脅,其力作用于人;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包括受害人身體、健康、自由、名譽、財物等,可以使用輕微的有形力,但其力作用于物;
2、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的暴力程度較強,足以壓制受害人反抗,而敲詐勒索罪的暴力程度較弱,即使肢體性的合理沖撞,一般性的語言暴力,顯著輕微,應定性為敲詐勒索罪而不是搶劫罪;
3、取財手段與方法不同,搶劫罪包括暴力、以人身暴力相威脅或者其他危險相當性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僅限于威脅或者要挾的方式,企圖使對方達到內心恐懼,沒有付諸實際行動;
4、數額程度不同,敲詐勒索罪也是個數額犯,達不到法定數額,不入罪,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而搶劫罪則是行為犯,搶劫財物的數額大小不計;
5、實際受害人的體驗不同,對于受害人身體上遭受傷害的,毫無疑問是搶劫罪;而對于精神上的傷害,一般是敲詐勒索罪;
6、從受害人結果狀態上來看,搶劫罪是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意志表達不充分,處于極度緊迫的危險狀態中,不服從加害人的吩咐,就面臨著進一步被傷害;而敲詐勒索罪,受害人則是不敢反抗,沒有完全喪失自由意志,還可以采取權宜之計,尚有回旋延緩的余地;
7、犯罪客體的指向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人身與財產的雙重客體,是對人和物的雙重危害,所以劫到財物或造成他人輕傷的,都可以構成搶劫罪既遂,而敲詐勒索罪侵害的是單一客體,即財產法益;
8、手段行為實現的時空距離不同,搶劫罪的手段行為具有當場實現的可能性,如不同聽從指示或安排,就會當面施加暴力等;敲詐勒索罪的手段行為,從危險的現實可能性轉變為直接的現實性尚有一段時空距離,沒有緊迫性,如通過電話、第三人傳達目的行為的內容,不能構成搶劫罪而應定為敲詐勒索罪;
9、取得財物形式不一樣,直接從受害者控制范圍搶過財物的,屬搶劫罪;受害者主動將財物交出的,一般認為是屬于敲詐勒索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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