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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關于拖欠農民工工資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9-22 19:53:25

近年來關于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文件和法律規定

謝謝。在線等。
關于印發《關于中央企業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意見》 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10]192號)
關于采取有效措施緩解當前部分地區就業中結構性短缺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4號)

其他的自己去這個網址找吧,你說的太寬泛了
http://www.law-lib.com/law/lawml-zy.asp?bbdw=&tm1=農民工工資&tm2=
1、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民工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1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 [2003]92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發 [2003]94號)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2003年《關于切實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勞社部發[2003]27號);
5、司法部、建設部在2004年《司法部、建設部關于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發通[2004]159號);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在2004年發布了《關于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勞社廳函[2004]368號)
7、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監察部等九部委在2005年共同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2005年勞社部發[2005]23號)
8、2006年1月3日,全國總工會《認真學習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意見》:總承包企業因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3月27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2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2010年2月5日)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管理 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2011年1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入罪(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011年2月25日通過)

請問農民工工資拖欠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1、農民工工資拖欠的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兩年
你好!有的,一年。建議在發生勞動糾紛時一年內起訴!建立勞動關系后,員工按約定付出勞動,公司就要在約定時間內支付工資。而有些公司因為經營出現問題,公司財政吃緊一時拿不出工資,所以拖欠工資。如果一直拿不出錢的話,即屬于侵犯勞動者權益,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過,有些人不知道什么時候可以仲裁。
首先,公司在約定時間內未支付工資的,即屬于拖欠員工工資。
其次,公司拖欠員工工資后,只要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其實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時間不受限制。
不過,實踐中發現公司有故意拖欠工資的行為,拖欠一周以上的就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并且,投訴之后還是繼續拖欠的,員工即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另外,如果公司找出其他理由拖欠工資,那么按正常發放工資日期推遲半個月不發,并且沒有明確發工資日期或者以其他借口不肯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不用繼續等待,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最后,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先要準備好如下材料:
(1)勞動爭議申訴書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詢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一份;
(3)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復印證據資料一式三份,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2、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此外,員工被拖欠工資后,如果員工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注意訴訟時效。具體而言,是要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另外,如果涉及的員工較多,工資數額較大的,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律師介入。
網頁鏈接

國家關于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有關新法律規定有哪些?

20多人的工資25萬沒給,找過很多單位都是推。老板說了;錢有就是不給。
根據司法解釋【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的規定,可以報警,追究老板的刑事責任,討回工資。法律規定如下:
一、概念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為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生。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二是數額較大。
三是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二、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相關理解和適用
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六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于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四、相關司法解釋
a.本條系根據《刑法修正案(八)》(2011.5.1)[四十一]增加。
b.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1.23)
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第三條具有下面兩種情形之一的,就要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就可以追究有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一個是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而且數額在5000到兩萬以上的。第二種情況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三到十萬元以上的。

故你們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經政府部門仍不支付就要入罪了.
打市長熱線電話吧!比找相關部門來得實際多了。
我們農民工希望國家執法部門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嚴承。
請問一下,老板叫手下管理人員打的條子,老板不簽字怎么辦??

關于國務院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有什么規定

嚴格執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本工程工資性

工程款合同價占比為  20% % (不得低于  20% ),每月 5 25  日前足額支付 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數額為

元(合同價* * 占比÷工期月)。發包人連續兩次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性工程進度款的,總包單

位有權停工,直至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撥付到位,停工期間所產生損失由發包人承擔。(該項

目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設立及管理詳見發承包雙方按規定簽訂的《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

帳戶資金托管協議》)。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嚴格執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本工程工資性
工程款合同價占比為 20% % (不得低于 20% ),每月 5 25 日前足額支付 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數額為
元(合同價* * 占比÷工期月)。發包人連續兩次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性工程進度款的,總包單
位有權停工,直至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撥付到位,停工期間所產生損失由發包人承擔。(該項
目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設立及管理詳見發承包雙方按規定簽訂的《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
帳戶資金托管協議》)。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

                                                              國辦發〔20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大工作力度,經過多年治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要看到,這一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部分行業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資問題仍較突出,一些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嚴重侵害了農民工合法權益,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為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并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緊緊圍繞保護農民工勞動所得,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著力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強化監管責任,健全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目標任務。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行業為重點,健全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完善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司法聯動懲處的工作體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

二、全面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三)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四)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督促各類企業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嚴格履行,建立職工名冊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五)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三、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構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絡,依托基層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平臺的工作人員和基層工會組織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對轄區內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監管,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并要求其定期申報。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報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預警系統,根據工商、稅務、銀行、水電供應等單位反映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定期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發現欠薪隱患要及時預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逐步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其他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嚴格規范工資保證金動用和退還辦法。探索推行業主擔保、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八)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并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報告。

(九)落實清償欠薪責任。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四、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

(十)完善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的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臺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推進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對企業信用信息互認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五、依法處置拖欠工資案件

(十二)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加強工資支付監察執法,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和書面材料審查覆蓋范圍,推進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省級聯動處理機制建設,加大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受理和案件查處力度。完善多部門聯合治理機制,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健全地區執法協作制度,加強跨區域案件執法協作。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間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動完善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和人民法院及時財產保全等制度。對惡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發揮刑法對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威懾作用。

(十三)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等組織的作用,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解決工資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因拖欠工資申請仲裁的爭議案件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對集體欠薪爭議或涉及金額較大的欠薪爭議案件要掛牌督辦。加強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提高欠薪爭議案件裁決效率。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健全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欠薪保障金或通過其他渠道籌措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幫助解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的臨時生活困難。對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改進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采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工程款拖欠。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予批準。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并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

(十六)規范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的,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

(十七)改革工程建設領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產業工人隊伍,推進農民工組織化進程。鼓勵施工企業將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農民工招用為自有工人,不斷擴大自有工人隊伍。引導具備條件的勞務作業班組向專業企業發展。

(十八)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業主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屬地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實現所有施工場地全覆蓋。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九)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并落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地)、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的工作體制。完善目標責任制度,制定實施辦法,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地區及重大違法案件進行重點督查。健全問責制度,對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的,要嚴格責任追究。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并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要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

(二十)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健全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調整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民銀行、國資委、工商總局、全國總工會,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規定,負責督辦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資金。其他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積極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發揮新聞媒體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依法公布典型違法案件,引導企業經營者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對重點行業企業,定期開展送法上門宣講、組織法律培訓等活動。充分利用互聯網、微博、微信等現代傳媒手段,不斷創新宣傳方式,增強宣傳效果,營造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良好輿論氛圍。

(二十二)加強法治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法律制度,在總結相關行業有效做法和各地經驗基礎上,加快工資支付保障相關立法,為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提供法治保障。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月17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規定:
(三)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四)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督促各類企業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嚴格履行,建立職工名冊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五)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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