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在審理初期主要的法律文書有
刑事案件在在審理初期主要的法律文書有檢察院的公訴書
檢察院的公訴意見書
法院開庭通知
律師的辯護詞
代理詞、案件特殊情況說明、其他申請
刑事案件的辦理,一般要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三個環節,以公安偵查階段為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規章進行選取、制作、填寫和使用刑事法律文書。
一、立案、管轄、回避文書
1、受案登記表
2、受案回執
3、立案決定書
4、不予立案通知書
5、不立案理由說明書
6、指定管轄決定書
7、移送案件通知書
8、回避/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
二、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文書
9、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
10、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
11、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通知書
12、不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三、強制措施文書
13、拘傳證
14、傳訊通知書
15、取保候審決定書、執行通知書
16、被取保候審人義務告知書
17、取保候審保證書
18、收取保證金通知書
19、保存證件清單
20、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書
21、沒收保證金決定書、通知書
22、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通知書
23、責令具結悔過決定書
24、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
25、監視居住決定書、執行通知書
26、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
27、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通知書
28、拘留證
29、拘留通知書
30、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
31、提請批準逮捕書
32、逮捕證
33、逮捕通知書
34、變更逮捕措施通知書
35、不予釋放/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
36、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
37、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
38、計算/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
39、入所健康檢查表
40、換押證
41、釋放通知書
42、釋放證明書
四、偵查取證文書
43、傳喚證
44、提訊提解證
45、詢問/訊問筆錄*
46、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47、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48、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49、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
50、詢問通知書
51、現場勘驗筆錄
52、解剖尸體通知書
53、 檢查或偵查實驗等筆錄
54、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
55、搜查證
56、接受證據材料清單
57、查封決定書
58、扣押決定書
59、扣押清單
60、登記保存清單
61、查封/解除查封清單
62、協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書
63、發還清單
64、隨案移送清單
65、銷毀清單
66、扣押/解除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
67、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
68、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
69、鑒定聘請書
70、鑒定意見通知書
71、通緝令
72、關于撤銷 字〔 〕 號通緝令的通知
73、辦案協作函
74、撤銷案件決定書
75、終止偵查決定書
76、起訴意見書
77、補充偵查報告書
78、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違法所得清單
79、強制醫療意見書
五、技術偵查文書
80、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81、執行技術偵查措施通知書
82、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決定書
83、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六、刑事通用文書
84、呈請 報告書
85、復議決定書
86、要求復議意見書
87、提請復核意見書
88、死亡通知書
刑事拘留被判刑的正常手續
1、從刑事拘留到判決,涉及眾多法律文書,難以列舉。
2、以下是刑事訴訟程序,請參考: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ㄒ唬┌讣聦嵡宄?,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ǘ┮罁烧J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對了,完了就是逮浦,檢察院公訴,法院判決,完了送監獄執行
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怎樣計算時間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從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拘留期限不超過十四日,特殊案件最長不超過三十七日。逮捕之后的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但依法可以延長一個月。
附:《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怎樣計算時間??在刑事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從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
拘留期限不超過十四日,特殊案件最長不超過三十七日。
逮捕之后的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但依法可以延長一個月。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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