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抄首: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規定:
1、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2、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3、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這里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4、必須是自愿置于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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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8號
為正確認定自首和立功,對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依法適用刑罰,現就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ㄒ唬┳詣油栋?,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ǘ┤鐚嵐┦鲎约旱淖镄?,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三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第四條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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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內在服刑的罪犯,如容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最高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內容: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刑法內容為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擴展資料:
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是以刑法適用的情況為標準的劃分。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刑法,原則上無論對何人、何事(犯罪)、在何時、何地均可適用,如刑法典。
特別刑法是指僅適用于特別人、特別事(犯罪)或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適用的刑法。如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的兩層含義:
(1)指稱兩個獨立的法律文件的關系,如刑法典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2)指稱同一法律文件內兩個規范之間的關系,如刑法264條規定的普通盜竊罪和第127條規定的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280條規定的盜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關系。在這個意義上確切說他們應當是刑法的普通條款和特別條款關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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